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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律交给群众”--国家史册
“管理国家,一定要靠法律和制度,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宪法和法律一旦为群众所掌握,就会变成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强大物质力量,就会变成人民掌握自己和国家命运的强有力的武器。”
这是彭真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努力的方向。
彭真,原名傅懋恭,1902年生于山西省曲沃县。192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山西省共产党组织的创建人之一。抗日战争时期,任中共中央北方局组织部长,中央组织部部长,中央城工部部长等职。解放战争时期,任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政策研究室主任。新中国成立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党组书记,中央政法小组组长,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校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第一届、二届、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等职。
经过几代人薪火相传的共同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十二五”开局之年伊始宣告诞生,无疑是献给中国共产党90华诞的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厚礼。
这一刻,最需要缅怀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彭真。
在近半个世纪中,他受党和人民的郑重委托,长期担任领导、主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任,卓有成效地进行了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探索和实践,使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在总结十年浩劫深刻教训的基础上,他进一步阐明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历史性的根本任务,强调必须以立法为基础,以执法为核心,全面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有力地推进了新时期我国的法制建设。他还对法律制定、遵守和执行中的新经验、新创造进行理论思考和总结升华,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许多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做出了杰出贡献。
“管理国家,一定要靠法律和制度”
彭真领导、主持我国初创和推进法制建设的全部实践,始终建立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上。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特别是国家开始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他就以无产阶级政治家的远见卓识精辟指出: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随着这一历史性转变,必须把法制建设提到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管理国家,一定要靠法律和制度,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后,制定宪法为国家各方面的活动提供法律基础成为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而为了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彭真倾注了大量心血。当这部宪法草案提请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时,他指出:“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和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不同,它是完全为了人民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和合法的利益的,是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武器。”
以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为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彭真陆续主持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基本法律,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规范。随后,又在他的指导和推动下,国家立法机关着手研究、起草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就和速度令世界瞩目。
但这个进程,因“文革”被迫中断。
这段痛心的经历,让他更感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身陷囹圄期间,他不断反思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
“经过十年内乱,大家头脑才比较清醒了,认识到像‘文化大革命’那样‘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是要吃大苦的。这样的历史不能重演,一定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彭真曾语重心长地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