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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和平解放后没有成立军政委员会--国家史册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军政委员会,应当时实施军事管制、建立政治社会秩序而设,兼具各该区所辖省(市)高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和领导地方政府工作的代表机关之职权。(参见《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人民日报》1949年12月19日。)关于军政委员会在西藏的成立问题,有学者指出:“1951年中央和地方政府签订的《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即‘十七条协议’)将毛泽东提出的‘不吃地方’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军政委员会、军区司令部及入藏人民解放军所需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后来军政委员会撤销,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建立,有关行政开支和筹委会组织兴办的各项事业也由中央政府负责。”(杜玉芳:《略论毛泽东和平解放西藏的后勤决策》,《党的文献》2011年第1期。)如此说来,西藏在和平解放后不仅根据“十七条协议”成立了军政委员会,而且后来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继之。事实并非如此,西藏和平解放后没有成立军政委员会。
一、西藏成立军政委员会,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动推迟。
标志西藏和平解放的“十七条协议”第15条和第16条分别对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及这一委员会的组成和经费供给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除中央人民政府派去的人员外,尽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员参加工作;参加军政委员会的西藏地方人员,得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区、各主要寺庙的爱国分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与有关各方面协商提出名单,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军政委员会所需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参见《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人民日报》1951年5月28日。)
从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谈判签订“十七条协议”的情况看,西藏成立军政委员会是由中央主动提出来,并通过协商得到西藏地方政府同意。在“十七条协议”谈判过程中,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团曾对此有过疑虑,认为既然承诺西藏政治制度不变,为何要在西藏设立一个既管军又管政的军政委员会来指导西藏事务?中央人民政府首席谈判代表李维汉解释说:“军政委员会是中央的代表机关,西藏既然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是一个地方政府,那么它就应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中央就可以在西藏设立代表机关。我们说西藏的政治制度不变,但并不是不要中央的领导了。”(廖祖桂:《西藏的和平解放》,中国藏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7页。)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西藏成立军政委员会被“十七条协议”规定下来。
贯彻“十七条协议”的规定,西藏本应该成立军政委员会。但是,整个协议的贯彻执行不可能一蹴而就,各项条款由规定变成现实是需要相应条件的。其中,成立军政委员会并非单纯建立一个中央在西藏地方的代表机关问题,而是一个关系西藏和平解放后地方政权建设,并牵动和影响协议其他条款实施的重大问题;尤其对于处在“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下的西藏地方政府来说,可以说是新事物,更何况当时西藏地方政府对于协议是“勉强接受的,不愿意实行”(《西藏工作文献选编(1949-2005年)》,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因此,在西藏成立军政委员会需要一个主客观条件不断成熟的过程,不可急于求成。1952年4月1日,中央指示中央驻藏代表张经武、西藏工委并西南局:“在西藏地区工作,既须坚持既定协议的执行,又须了解各种情况,从具体情况出发,经过许多必需经过的步骤和曲折,以达稳步执行协议的目的。”(《西藏工作文献选编(1949-2005年)》,第65页。)这一指示充分体现了党的民族工作“慎重稳进”的方针,成为中央执行“十七条协议”的基本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