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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首次大规模普选活动始末--国家史册
新中国建立初期,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和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1953年全国进行了首次规模宏大的普选运动。《选举法》颁布之后,按照中央指示,各地都结合各种繁重的经济建设任务,分批稳步开展了选举活动。
一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讨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问题。会议进行了细致、严肃而热烈的讨论,一致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以结束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结束由《共同纲领》代替国家宪法的过渡状态。
选举法的制定及按照选举法进行的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前提。为了进行选举法的起草工作,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周恩来为起草委员会主席,安子文、李维汉、李烛尘、李章达、吴玉章、高崇民、陈毅、张治中、张奚若、章伯钧、章乃器、许德珩、彭真、彭泽民、廖承志、刘格平、刘澜涛、刘宁一、邓小平、蔡廷锴、蔡畅、谢觉哉、罗瑞卿等23人为起草委员会委员。这个起草委员会有党的领导人,也有各个民主党派及其他方面的人士,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之前,为提前做好准备,1952年12月25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研究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有关问题。会后,周恩来将这次会议议定的普选方针概括为:全党参加,政府出面,训练干部,发动群众,深入宣传,认真选举,以达到民主建政的目的。在1953年1月13日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周恩来进一步明确指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原则是普选,实行普选最主要的还是基层的直接选举。
1953年1月15日,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发表了《迎接普选,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论。社论分析了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伟大意义,号召全国人民:“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地准备这次普遍的民主选举运动。”
建国伊始,由于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但当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除特邀、推选产生外,绝大部分代表还是由广大人民群众经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因此积累了一定的民主选举经验。但因为这次选举是全国普选,所以社论强调指出:在选举中,我们要把自己所真正满意的和认为必要的人选举出来,把国内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中有代表性的,对人民事业具有热忱的,对待人民群众态度正确的人选举出来,尤其应该把广大人民群众中有显著成绩的英雄模范人物选举出来;对于不爱国的、反革命的分子,则必须坚决加以揭露和驱逐,决不能让任何坏分子混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中去。“我们的选举是要使人民,主要是劳动人民,真正能够选举自己所乐意选举的人去代表自己;同时要使被选出的代表真正能够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把它反映到人民的政权机关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