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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最后文字狱:章太炎与邹容为何仅判三年监禁--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社(3)
章太炎后来在给吴稚晖的信中说:“《革命[GeMing]军》为邹容所著,渠实序之,事相牵系,不比不行。炳麟既入狱[RuYu],非邹容证明,则革命[GeMing]军之罪将并于炳麟一身,是故以大义相招,期与分任。”从章太炎的这段话可以看出,他招邹容入狱[RuYu]有分担责任的动机在内。当然,这可能与我们熟悉的革命[GeMing]志士的形象不太相符,但革命[GeMing]者也是有血有肉、活生生的人,正如著名近代史学者王敏在《苏报案[BaoAn]研究》一书中所言:“他们勇敢、有担当精神,敢为天下先;但也有人性的弱点,面临牢狱之灾和铁窗生活,有恐惧、有软弱。”
与章太炎不同,邹容既不是教育会成员,也非爱国学社[XueShe]的教员或学生,在苏报案[BaoAn]发生前的1903年4月16日,他刚刚从日本回国。他之所以成为该案的主角,是因为其《革命[GeMing]军》在上海出版后,《苏报》刊登了介绍《革命[GeMing]军》的文章和章太炎为《革命[GeMing]军》写的序言。
邹容当时才18岁,事发后藏匿于虹口一外国传教士家中。据其好友张继回忆:“太炎被捕,余与威丹(邹容)居新闸新马路某里。太炎以书招威丹,威丹慷慨赴义,余亦不能留,且愿成兄弟之美。”7月1日晚,张继陪同邹容去巡捕房投案:“英人捕头问曰:汝来何为?威丹答曰:我是邹容。英捕头曰:汝是个小孩子。威丹曰:我是满清政府[QingZhengFu]要捕拿作《革命[GeMing]军》的邹容。遂被送入狱[RuYu]中。”两年后邹容死于狱中,年仅20岁。邹容去世一年后,章太炎出狱,当天就登上了去日本的轮船。
辛亥革命[GeMing]后至今100年来,苏报案[BaoAn]被写进了史书、教材及各种大众历史读物,章太炎和邹容的形象也被不断地拔高和神圣化。其实,治史贵在不溢美不掩丑,如何实事求是地评判历史人物的功过是非,如何从我们熟悉的一种“拔高”或“贬低”的评判中走出来,显然是历史研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焦点问题。
法庭内外
苏报》一案共审理了3次,审讯地点在公共租界[ZuJie]的会审公廨。从法律上讲,会审公廨是中国政府设在公共租界[ZuJie]的基层法庭,但在实际操作和运行中,会审公廨却是依据西方的司法理念和程序审理案件,外国领事起主导作用。具体到苏报案[BaoAn],清政府[QingZhengFu]对关押者既无审判权,也无执行权。
清廷对苏报案[BaoAn]的态度很明确,一是“引渡”;二是严惩。苏报案[BaoAn]发生后,军机处领班大臣奕劻的代表联芳、上海道台袁树勋等清政府[QingZhengFu]官员就多次向租界[ZuJie]提出将人犯交给清政府[QingZhengFu]并处以极刑的要求;8月30日,两江总督魏光焘致信美国驻上海总领事古纳,要求租界[ZuJie]当局将章太炎、邹容等交给清政府[QingZhengFu]:“诸犯为中国人,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帝国领土范围之内,因此有义务将诸犯交给中国当局惩处;此为中国主权,他国不得侵夺。”但西方列强以中国政府草菅人命为由拒绝交出苏报案[BaoAn]犯——租界[ZuJie]的治外法权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严重侵害,但在客观上又起到了保护资产阶级革命[GeMing]家的作用,这种历史的错位让人颇感意味深长。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QingZhengFu]只好准备在法庭上争取主动,希望以此严惩章、邹等人。
对苏报案[BaoAn]犯的审判分别于1903年7月15日、7月21日、12月3日、12月4日、12月5日和12月7日举行,在律师的点拨下,章太炎和邹容都极力为自己作无罪辩护。清廷对章太炎的指控主要集中在“载湉小丑,未辨菽麦”上,称其是“诋毁圣上,呼为小丑,立心犯上,罪无可逭”,对此章太炎回应说:“根据外国观念,通常称呼统治者私人名字,在中国有三个满族皇帝常常被称呼私人名字。我不明白为什么我不可以这样做。至于以‘载湉’二字称呼现在的皇帝,他当了皇帝后名字没有改变,现在也不需要再改名字。”对于“小丑”一词,章太炎则如此解释:“根据我的翻译,应该是‘小孩子’。”邹容除了承认《革命[GeMing]军》是自己所作外,其余则一概不承认。
根据欧美国家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理念,章太炎“载湉小丑”以及邹容“杀尽满人方罢手”之类的言论并未构成犯罪,但在清廷眼里,这却是砍头的重罪。最后[ZuiHou]租界[ZuJie]当局与清政府[QingZhengFu]达成了妥协,以“言语纰谬”之罪判处“邹容监禁二年,章炳麟(章太炎)监禁三年”,这起晚清历史上的惊天大案最终草草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