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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解放西藏有秘密? 还“十七条协议”附件历史真相--国家史册
1951年5月23日,西藏[XiCang]地方政府全权代表阿沛·阿旺晋美、凯墨·索朗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和桑颇·登增顿珠和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李维汉、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在北京签订“十七条协议[XieYi]”。资料图片
西藏[XiCang]和平解放。资料图片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XiCang]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XiCang]办法的协议[XieYi]》(简称“十七条协议[XieYi]”)在北京正式签订,西藏[XiCang]实现和平解放。协议[XieYi]传承历史,鲜明宣示西藏[XiCang]地方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协议[XieYi]变革历史,明确规定了西藏[XiCang]和平解放后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奠定了当代西藏[XiCang]人权的政治与法制基础,并将西藏[XiCang]地方与祖国的关系推进到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为了保证协议[XieYi]的贯彻执行,同时针对协议[XieYi]谈判签订期间和签订之后暂居西藏[XiCang]亚东的第十四世达赖喇嘛有可能出走国外的情况,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XiCang]地方政府还签订了协议[XieYi]附件,双方各执一份,对外不宣布,与协议[XieYi]一样起作用。1951年5月28日,《人民日报》用藏、汉两种文字公布了协议[XieYi]全文,但未予公布协议[XieYi]附件。根据中共西藏[XiCang]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写的《和平解放西藏[XiCang]》(西藏[XiCang]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的公布,协议[XieYi]附件共有两个:其一是《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XiCang]的若干事项的规定》,其二是《关于西藏[XiCang]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XiCang]办法的协议[XieYi]的声明》。但在协议[XieYi]附件问题上,1959年西藏[XiCang]发生全面武装叛乱后,“流亡”国外的达赖集团则以附件“秘而不宣”而诋毁协议[XieYi]的谈判签订过程,并散布不实之辞,混淆视听。也有一些研究著述因记述出现偏差而对协议[XieYi]有所误导,造成以讹传讹。对此,为全面认识“十七条协议[XieYi]”的签订过程,实有澄清有关史实、还协议[XieYi]及其附件本来面貌的必要。
附件《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XiCang]的若干事项的规定》是对协议[XieYi]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属于协议[XieYi]实施细则
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XiCang],协议[XieYi]用了4项条款,分别对西藏[XiCang]地方政府积极协助西藏[XiCang]军队改编、人民解放军入藏纪律以及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XiCang]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是具有基础性和原则性的,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囊括所有具体问题,否则也不便于协议[XieYi]与具体情况相结合,特别是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而切实施行。
在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XiCang]问题上,西藏[XiCang]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在谈判中提出了进藏部队的具体数量、驻军部署及供给等有关人民解放军如何进驻西藏[XiCang]的具体问题。然而这些问题属于军事机密,在当时是不能对外公布的,也就是说是不能写在需要公布的协议[XieYi]中。于是就有了签订有关附件的必要。这一附件就是《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XiCang]的若干事项的规定》。
该附件原文共7项条款,其主要内容是:中央人民政府派遣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XiCang],兵力为一个军左右,驻地为国防要点及交通要点。进军计划及驻军部署,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命令行之。人民解放军向西藏[XiCang]进军期间,西藏[XiCang]现有军队仍在原驻地或原驻地附近维持治安,待人民解放军到达后,由西藏[XiCang]军区司令部进行统一部署和必要的调整。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XiCang]之后,成立西藏[XiCang]军区,统一领导和指挥西藏[XiCang]境内之一切武装部队。军区司令员、副司令员和政治委员,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西藏[XiCang]现有军队,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编成为人民解放军及达赖喇嘛的警卫部队和一定数量的公安部队。现有各地征调的民兵逐步复员。西藏[XiCang]现有军队既已同意改编为人民解放军,中央人民政府允许将昌都战役中人民解放军所缴获的武器予以发还,并酌予必要补充。人民解放军驻西藏[XiCang]部队的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西藏[XiCang]地方政府应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为国防建设的需要,修建飞机场、公路等需占用西藏[XiCang]人民私有土地或寺庙土地时,中央人民政府酌予补偿。
从与“十七条协议[XieYi]”的关系上来说,这一附件从属于协议[XieYi]的有关规定,与协议[XieYi]相一致而不相抵触。如果协议[XieYi]是上位法,那么这一附件则是协议[XieYi]实施细则性的下位法。
附件《关于西藏[XiCang]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XiCang]办法的协议[XieYi]的声明》是对协议[XieYi]未尽事宜的补充,也是对执行协议[XieYi]的保障
“十七条协议[XieYi]”的签订,在法律的意义上实现了和平解放西藏[XiCang],但只有将它付诸实施,才能把和平解放西藏[XiCang]变成现实。协议[XieYi]签订的当天下午,中央人民政府全权谈判代表之一、担负进军西藏[XiCang]主要任务的十八军军长张国华向毛泽东主席汇报工作。据他在《西藏[XiCang],回到了祖国的怀抱》中回忆说:“主席高兴地说:‘好哇,办了一件大事,这是一个胜利,但这只是第一步,下一步要实现协议[XieYi],要靠我们的努力。’主席详细询问了部队的思想生活情况,要我们很快进军拉萨,为全部实现‘十七条协议[XieYi]’而努力。”然而,当时西藏[XiCang]上层集团中的亲帝国主义分裂分子对协议[XieYi]持不承认态度,叫嚣说:“北京签字,我们不认!”因此,实现西藏[XiCang]和平解放,签订“十七条协议[XieYi]”只是开端,贯彻执行协议[XieYi]则是根本出路,而且不可避免地要经历一个团结与斗争相交织的历史过程。
对于“西藏[XiCang]的现行政治制度”,“十七条协议[XieYi]”规定:“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但这时达赖喇嘛仍在西藏[XiCang]亚东。对于西藏[XiCang]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团代表西藏[XiCang]地方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XieYi],如果达赖喇嘛和西藏[XiCang]地方政府予以承认,则和平解放西藏[XiCang]顺理成章;如果他们不予承认,则会出现另外一番景象。从协议[XieYi]签订后达赖喇嘛和西藏[XiCang]地方政府迟迟不表态拥护的情况看,后一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