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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解放西藏有秘密? 还“十七条协议”附件历史真相--国家史册(2)
附件《关于西藏[XiCang]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XiCang]办法的协议[XieYi]的声明》就是针对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的预警性规定。该附件共两项条款,其主要内容是西藏[XiCang]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声明:西藏[XiCang]地方政府及其军队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XiCang]办法的协议[XieYi]。希望中央人民政府允许达赖喇嘛在西藏[XiCang]地方政府执行和平解放西藏[XiCang]办法的协议[XieYi]第一年内,如因某种需要,可自行选择驻地。在此期间内返职时,其地位和职权不予变更。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同意西藏[XiCang]地方政府全权代表的上述声明。
关于这一附件,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出版的《当代西藏[XiCang]简史》则记述说:“在谈判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XiCang]时,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也接受了西藏[XiCang]地方代表的意见,搞一个暂时不公布的附件,其中就有如果达赖喇嘛以不同意解放军进军西藏[XiCang]守卫边疆为借口去了国外,应该允许他到国外去看四五年,看到西藏[XiCang]情况有好的变化,有发展,到时他再返回西藏[XiCang]的时候,中央保证维持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和职权。”
《当代西藏[XiCang]简史》的记述内容与附件的内容存在出入,主要是:达赖喇嘛是“自行选择驻地”还是“到国外”;达赖喇嘛返职的期限是“协议[XieYi]第一年内”还是“到国外去看四五年”。《当代西藏[XiCang]简史》的这一记述依据的是阿沛·阿旺晋美1989年7月31日在西藏[XiCang]自治区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有关讲话。阿沛·阿旺晋美在讲了与《当代西藏[XiCang]简史》所记述的相同内容后接着说:“我们提出这个要求后,中央答应了。但是中央提出,‘十七条协议[XieYi]’要向全世界公布,如果把这个条件写到协议[XieYi]里面,世界上可能有很多的议论,为了避免这个议论,建议不把这一条写到协议[XieYi]里面,而单独搞一个附件,写在附件里面。”由此可以看出,《当代西藏[XiCang]简史》记述的应不是附件原文,而主要是西藏[XiCang]地方政府全权谈判代表当时所表示的有关意见。
再者,对于西藏[XiCang]和平解放和实施协议[XieYi]来说,允许达赖喇嘛“到国外去看四五年”也是不现实的。1951年1月29日,周恩来在为中央起草的关于欢迎达赖派代表来京商议和平解决西藏[XiCang]问题复中国驻印度大使袁仲贤的电文中曾指出:“达赖活佛不应离开西藏[XiCang]。离开西藏[XiCang]不仅有碍和平解放西藏[XiCang]的商谈,且将丧失达赖原在西藏[XiCang]的地位。”这就表明,《当代西藏[XiCang]简史》的记述反映的是谈判签订附件过程中的情况,而附件则是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之后的最终结果,二者出入之处当然以附件的规定为事实。中国藏学出版社出版的《和平解放西藏[XiCang]五十周年纪念文集》在收入阿沛·阿旺晋美1989年7月31日的讲话时,征得了阿沛·阿旺晋美的同意。其中,编者经与史料核对,将允许达赖喇嘛“到国外去看四五年”订正为“到国外去看一年”。
在与“十七条协议[XieYi]”的关系问题上,附件《关于西藏[XiCang]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XiCang]办法的协议[XieYi]的声明》与《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XiCang]的若干事项的规定》有所不同,其不仅进一步规定了西藏[XiCang]地方政府执行协议[XieYi]的责任与义务,而且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形势,为争取协议[XieYi]执行的光明前景创制了一项变通的、妥善的规定,彰显了中央人民政府在和平解放西藏[XiCang]问题上对达赖喇嘛和西藏[XiCang]地方政府的宽待,对和平解放西藏[XiCang]的诚意以及原则性与策略性的有机统一。
根据现有文献记载,不存在关于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将统一于西藏[XiCang]地方政府领导的附件
在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隶属关系问题上,西藏[XiCang]人民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西藏[XiCang]革命史》在谈到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由政务院而不由西藏[XiCang]地方政府领导时指出:“在1951年5月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XiCang]办法的协议[XieYi]》时,在协议[XieYi]之外有个附件,附件中提到在适当的时候,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将统一于西藏[XiCang]地方政府领导。”然而,“十七条协议[XieYi]”的上述两个附件均没有此项内容,只是在附件《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XiCang]的若干事项的规定》中就改编藏军问题时规定:“西藏[XiCang]现有军队既已同意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其所需武器,中央人民政府允许将昌都战役中人民解放军所缴获的武器予以发还,并酌予必要补充。”因此,所谓“在适当的时候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将统一于西藏[XiCang]地方政府领导”的记述缺乏文献依据。
根据现有文献记载,昌都地区划归以后成立的西藏[XiCang]自治区问题,是在中央代表张经武促使达赖喇嘛拥护协议[XieYi]中发生的。
为贯彻执行“十七条协议[XieYi]”,毛泽东主席选派张经武为中央代表,赴藏劝说达赖喇嘛从西藏[XiCang]亚东返回拉萨。在亚东,张经武向达赖喇嘛递交了毛泽东主席的信、协议[XieYi]副本和上述两个附件。当时,达赖喇嘛对协议[XieYi]未予表态。1951年8月17日,达赖喇嘛回到拉萨。此前,张经武于8月8日抵达拉萨,曾表示希望达赖喇嘛最好在国庆节前致电中央,说明对协议[XieYi]的意见。
9月24日至26日,西藏[XiCang]地方政府召开全体僧俗官员、三大寺堪布和藏军甲本以上军官等300多人的官员大会。阿沛·阿旺晋美在会上详细报告了参加和平谈判和签订协议[XieYi]的经过,出示了协议[XieYi]正本,并表示:“愿以全体和谈代表的身家性命和财产担保,签订协议[XieYi]完全是为了达赖喇嘛和全藏人民的复兴,中央对协议[XieYi]有诚意。”会议总体认为“协议[XieYi]本身很好”,但也提出了军政委员会的性质、希望进藏的军队要少、昌都划归西藏[XiCang]管辖等问题。9月30日,西藏[XiCang]地方政府以时间太紧为借口,告知节前发出电文来不及。
国庆节后,西藏[XiCang]地方政府向张经武提出在拍发对协议[XieYi]表态的电报以前,要求答复上述问题。对此,张经武经请示中央批准后,于10月14日在西藏[XiCang]地方政府的会议上作了明确答复。其中,中央人民政府原则同意昌都地区划归以后成立的西藏[XiCang]自治区。10月24日,达赖喇嘛根据西藏[XiCang]僧俗官员大会关于“十七条协议[XieYi]”的呈文,致电毛泽东主席拥护协议[XieYi]。
西藏[XiCang]和平解放后,昌都地区成为西藏[XiCang]地方的一个行政区域,是在西藏[XiCang]和平解放和筹备成立统一的西藏[XiCang]自治区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完成的。
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在1950年10月昌都战役胜利后,经昌都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成立。西藏[XiCang]和平解放后,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与原西藏[XiCang]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并存,均归政务院(后来的国务院)领导。在西藏[XiCang]地方政权统一问题上,1952年10月27日,中央复电中共西藏[XiCang]工作委员会指出:“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的西藏[XiCang](指前藏、后藏和阿里地区,在条件成熟时还可包括昌都地区)地区的统一,对于建设和发展西藏[XiCang],对于争取团结全国藏族都是有利的。统一是困难的,因此需要慎重稳步实现,不可急躁。”中央强调:“统一的西藏[XiCang]自治区,是不可动摇的。”至1956年4月西藏[XiCang]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之后,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原西藏[XiCang]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则分事项归国务院和西藏[XiCang]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领导。
1955年3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西藏[XiCang]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规定,西藏[XiCang]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是负责筹备成立西藏[XiCang]自治区的带政权性质的机关,受国务院领导,其主要任务是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以及关于和平解放西藏[XiCang]办法的协议[XieYi]和西藏[XiCang]的具体情况,筹备在西藏[XiCang]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西藏[XiCang]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除按照《关于成立西藏[XiCang]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第一条规定接受西藏[XiCang]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领导进行各项工作以外,其他有关国家行政事宜,仍受国务院直接领导。其后,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参与到西藏[XiCang]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进程中。由于1959年3月西藏[XiCang]发生全面武装叛乱,昌都地区基本上形成全区性的叛乱,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的委员也大都参加了叛乱,3月28日,国务院下令解散了原西藏[XiCang]地方政府,由西藏[XiCang]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XiCang]地方政府职权,并在4月20日撤销了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由此,昌都地区在西藏[XiCang]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领导下,逐步成为西藏[XiCang]自治区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宋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