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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审判独立”--国家史册
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元勋,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奠基者。新中国成立后,历任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监委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和代理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共七届、八届、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
在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90华诞之际,回顾董必武同志一生的不朽贡献,特别是他为新中国法制建设所作的贡献,对我国当前进一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1951年到1960年,我曾在董必武同志身边工作十年。董老逝世后,我受委托负责整理他遗留下来的文稿、诗稿和各类文件,以后又奉调参加他的选集、诗选、传略和年谱的编纂工作,学习了董老的大量著述,获益匪浅,对董老的生平、事业、学识各方面,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董老是一位伟大的无产阶级法学家。在长期从事政法工作的实践中,他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为基础,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不少有独创性的见解。他的许多观点和见解,经过30年法制工作实践的检验,都被证明是正确的。下面我谨谈谈学习他法学思想的一些肤浅体会,作为对董必武同志的缅怀纪念。
“健全和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在国家和法制的关系上,董必武认为法制和国家是紧密联系的。法制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是一个国家里的所有社会组织,包括政党、国家机关、武装力量、企事业组织以及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一定秩序,国家没有法律制度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从今天来看,没有法律和制度,更不能成为一个经济发达、具有高度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现代化国家。
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以后,当国家的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成发展生产力的时候,就不应当再经常搞群众运动了。要发展和保护生产力,就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早在1954年和1957年董必武就几次提出了这个观点。
在董老看来,健全和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这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是要有法可依;二是要有法必依。有法可依要求我们赶快把还不完备的一些法律、法规制定出来。有法必依要求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我们就必须切实地执行,按照法律办事。尤其是所有的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遵守法律,不许有任何违反。
立法,应总结自己的经验
当经济建设成为国家的中心任务的时候,董必武强调更要加强法制工作。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保障和推进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他在1955年4月召开的中共全国代表会议上发言的题目就是“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他认为:随着大规模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的到来,必须加强包括经济建设的立法、司法等工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由司法部门给予法律保障。这和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在我国立法工作上,他一方面认为,要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大力加强立法工作,抓紧制定各项基本法律。另一方面也强调,我们国家的法律应当在总结我们自己经验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立法程序逐步制定出来,不能照抄外国的东西,也不能一开始就要求完备。法律应当逐步制定,不断发展,不断充实,一步一步地完善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