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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世友等“拖枪逃跑案”审判始末--国家史册(3)
案件为何宽大处理
6月6日上午,最高法院公审许世友等人拖枪逃跑[TaoPao]一案,各机关团体代表共约150人参加。据判决书显示,审判长是董必武,人民陪审员为倪志良、谢富治、刘长胜、高检成等4人,书记员是周景宁。审判的具体情形如何,未见到相关记载,高等法院档案中未见到除判决外的其他案卷材料。判决结果是,6位被告“组织拖枪逃跑[TaoPao]”罪名成立(未遂),许世友被判有期徒刑1年半(不过所见判决上未写明),刘世模被判有期徒刑1年,褫夺公权1年;洪学智、朱德崇、詹道奎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褫夺公权1年;王建安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这个处罚结果,对于“拖枪逃跑[TaoPao]”这种在革命时期极其严重的罪名而言,显然是极为宽大的。判决书的“理由”部分是这么说的:
上叙(述)犯罪事实,经被告等之自白,其组织拖枪逃跑[TaoPao]未遂的情形,与促起拖枪逃跑[TaoPao]的动机,至臻明确,犯罪之成立,已无疑义,所应研究者,科刑之轻重而已。查被告等均系红军中高级干部[GanBu],受过训练,明知组织拖枪逃跑[TaoPao],是违犯军队中的最高纪律,在任何地区打游击,均是破坏统一战线的行为,乃竟扩大煽动组织拖枪逃跑[TaoPao]至三十余人,并企图在出城时如遇追捕即实行抵抗,此项犯罪,不仅客观上是反革命,即在主观上也是完全的反革命行为,依照一九三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苏维埃中央[ZhongYang]执行委员会命令第二十五号关于红军逃跑[TaoPao]问题第一条第二条应即各处死刑,惟查被告等革命斗争历史甚久,在革命战争中,受伤多次,至少在四次伤以上,过去在四方面[SiFangMian]军长期工作过程,缺乏政治教育,养成根深蒂固的不正确的观点;虽在军政大学训练了一个时期,但究竟一时不易纠正过来以致发生此项极严重的犯罪行为,法虽不赦,情尚可原,再查犯罪行为尚属未遂,例应减轻处罚,又被告等在羁押过程中,迭次表示悔懊,兹站在教育的观点,给被告等以自新的机会,予以极宽大的处置,按被告等各人情节轻重,主动被动,在侦察(查)过程中的表现等等为科刑标准,特为判决如主文。
从判决理由可以看出,对许世友等人“极宽大处置”的主要原因,是他们曾有革命功绩。但革命功绩在当时的刑事审判中并非绝对的豁免理由。仅在4个月之后,同样是在延安,发生了另一起有名的刑事案件。红军青年干部[GanBu]黄克功因恋爱纠纷,开枪杀死女青年刘茜。黄年少时就参加革命,也曾受伤立功,很多人为之说情。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举棋不定,致信毛泽东。毛泽东亲笔回信,指示依法将其处死,“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西北五省区编纂领导小组、中央[ZhongYang]档案馆编:《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文献卷》下,P160)可见,革命功绩并非“免死符”。同样是触犯死罪,黄克功依法枪决,许世友等人却获宽宥,也足见当时的刑事审判并不机械执行“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刑法原则。
联系“黄克功案”中高等法院院长向毛泽东请示一事,还可推知,许案的处罚结果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与毛泽东的态度和意见有关。虽然当时中共中央[ZhongYang]政治局常委中负总责的是张闻天,但实际上在党内享有最高权威的已是毛泽东。有人认为,是毛泽东爱惜许世友这个武功高强、性格直率、作战勇敢的将才,才指示免其一死,甚至有人绘声绘色地描述了毛泽东“收服”许世友的戏剧性场景。毛泽东的“惜才”心理,或许是原因之一,但宽大处理的最重要原因,恐怕还是出于维护党内团结大局的考虑。试想,若将许世友等人处死,其他的四方面[SiFangMian]军干部[GanBu]和战士将作何想?会不会造成离心离德的局面而出现更多的“拖枪逃跑[TaoPao]”事件?长征过后本已极度虚弱的红军,此时尚未恢复过来,又面临国民党大军压境的险状,若起大规模内讧,无异自取灭亡。共产党和红军力量的壮大,“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的统一战线政策的推行,都要求中央[ZhongYang]以妥善而务实的手段平息这一内部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