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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区反腐:检察长走上法庭--中国年鉴
中央执行委员、于都县苏维埃主席熊仙璧贪污渎职案是中央苏区时期所办案件中级别最高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由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最高特别法庭审理。中央政府副主席兼工农检察部部长项英出席法庭并讲话,最高特别法庭检察长梁柏台为国家原告人,支持公诉。
在当时的检署合一的体制下,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资料保留下来的并不多,例如陈子丰(后任控告局局长)支持谢步升贪污杀人案的二审公诉等材料,大都与当时的反腐案件相关。
事实上,中央苏区的廉政建设是围绕着支援革命战争这一中心任务开展的,其主要内容是反对贪污浪费的现象,反对官僚主义,目的是改善和加强苏维埃的工作、节省经费、充裕战费,保证苏维埃政府能更坚强有力地动员群众、领导群众充分执行一切战争任务。
1932年江西省第一次工农代表大会对当时的情况曾这样描述:“过去各级政府的浪费实在惊人,一乡每月可用数百元,一区可用数千元,一县甚至用万元以上。贪污腐化更是普遍,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随便可以乱用隐报存款,吞没公款,对所没收来的东西(如金银物品等)随便据为己有。”
1933年12月15日,毛泽东以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名义签署了《关于严惩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训令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以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惩罚办法处理:(甲)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乙)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丙)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监禁;(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
在此前后,中央工农检察部多次发布通令、训令,项英发表了《反对浪费严惩贪污》等多篇文章。例如批评兴国县“一个区政府每月要用到四五百元的经费,有一个区政府每月的信封用了二千九百个,吃仁丹一个人一天吃了八包……这是何等骇人听闻的事儿啊。”
这样的背景下,一系列涉嫌贪污浪费的案件被查办。例如刘少奇在兼任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委员期间,主持查办了两个工业企业财会人员贪污案件:中央印刷厂厂长杨其鑫、中央造币厂厂长陈祥生任人唯亲,分别用兄杨其滋、内兄凌全香为本厂会计科长。因缺乏监督,两会计科长采取少支出多报账、虚列工人工资的手段,贪污公款,后被判刑。两个厂长也因此受到处分。
在大量反贪污浪费案件中,“于都事件”引起的震动最大。前文提及的熊仙璧案就是其中的一件。原来自1933年开始,于都县苏维埃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经商牟利的问题数次见诸报端,引起中央政府的关注。1933年4月,项英亲自带领一个调查组进驻于都。经查,于都县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中腐败现象严重,县委书记、县苏维埃主席均卷入其中。法庭判处县苏维埃军事部部长刘仕祥等5人死刑。县委书记刘洪清,中央执行委员、于都县苏维埃主席熊仙璧被撤职,熊还被判监禁一年。
根据资料统计,当时工农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浪费案件,留下确切案情资料的还有十几起。办案保证了苏维埃时期的政权纯洁性,以致“苏区干部好作风,自带干粮去办公”的佳话流传至今。
(张 羽 史实参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出版《共和国检察60周年丛书》和2011年出版的《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