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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一例教科书侵权案为何惊动教育部--国家年鉴(3)
接与林语堂联系相商。林汉达寻找两次,林语堂加以推拒,未见到面。无奈之下,林汉达只好于7月29日,留下一张名片,并在背后略微转述自己的意思:“语堂先生,今为和平解决英语读本,讨教如何修改,以便答复三条办法,请于下午四时半在府上一叙,望勿外出。”
名片背面所言三条办法,是林语堂提出世界[ShiJie]书局[ShuJu]英文教材的应修改部分。即一、文句抄袭者;二、一篇中雷同之数处者;三、编排中形式故意模仿者。后来林汉达见到林语堂,林语堂对自己所提三条的依据一一予以指出。林汉达回去反映给世界[ShiJie]书局[ShuJu]后,书局[ShuJu]以为,如此修改下去,那该课本就几乎没法存在,便想以拖的法子,试图将此事抵赖过去。当然,对于开明[KaiMing]书店[ShuDian]律师的来函交涉,世界[ShiJie]书局[ShuJu]也委托律师,给予回应。在他们的复函中,只承认课本第三册上,有一首诗系从林语堂所编教材直接录取,其他部分,辩称“不谋而合”,或“智者所见略同”云云,进行敷衍。
世界[ShiJie]书局[ShuJu]的这些行为,显然不能令开明[KaiMing]书店[ShuDian]满意。开明[KaiMing]书店[ShuDian]便将世界[ShiJie]书局[ShuJu]抄袭自己书店[ShuDian]教材之事,捅到报界,试图以此施加压力。世界[ShiJie]书局[ShuJu]不甘示弱,他们也在报刊上,刊登律师代表书局[ShuJu]向开明[KaiMing]书店[ShuDian]发出“警告”启事:“此据当事人世界[ShiJie]书局[ShuJu]声称,本书局[ShuJu]出版之‘标准英语读本’与开明[KaiMing]书店[ShuDian]出版之‘英文读本’,完全不同,绝无抄袭情事……该书店[ShuDian]……忽登报散布文字,淆惑听闻,公然毁损本书局[ShuJu]名誉,实属有意妨碍本书局[ShuJu]营业。除请贵律师等,代为依法救济外,并请登报警告该书店[ShuDian]等语,委任前来为此代为登报警告……”
世界[ShiJie]书局[ShuJu]不仅不对自己教材进行修订,反而言之凿凿,对开明[KaiMing]书店[ShuDian]给予一番“警告”,这一举动叫开明[KaiMing]书店[ShuDian]十分恼火。为有力回应世界[ShiJie]书局[ShuJu],开明[KaiMing]书店[ShuDian]随即将世界[ShiJie]书局[ShuJu]编辑所长范云六致章锡琛的介绍函,林汉达致章锡琛的来函,林汉达在留林语堂名片后的文字等等,一一照相制版,以“世界[ShiJie]书局[ShuJu]承认《标准英语读本》抄袭《开明[KaiMing]英文读本》之铁证”这样的显著标题,在多家大报的头版刊出。
三
世界[ShiJie]书局[ShuJu]当时在上海,实力排在“商务”、“中华”之后,居于第三。比起开明[KaiMing]书店[ShuDian],力量显然强大。见到开明[KaiMing]书店[ShuDian]刊出往来信件作为“抄袭”证据做法,便借机扩大影响,以事关“诽谤”,将开明[KaiMing]书店[ShuDian]告上租界的特区地方法院。为了保证控诉成功,世界[ShiJie]书局[ShuJu]老板沈知方以重金(据传为三千两银子)为林汉达聘请了当时上海著名女律师郑毓秀。这位郑律师,在留洋期间,与此时担任司法部长的王宠惠颇有交谊。之后在上海滩,因为法官都不愿意开罪王宠惠,故郑毓秀打的官司几乎场场胜诉。
后来的事实证明了这种说法并非妄传。在案子第一庭开审时,虽然手头有有力证据,可因为法官有所偏袒原告,代表开明[KaiMing]书店[ShuDian]出庭的袁希濂律师,几乎没有申辩的余地。回到书店[ShuDian],他大为愤怒,直叫着:这案子没办法,办不了!毫无把握,敬谢不敏!……
面对这般情形,开明[KaiMing]书店[ShuDian]感到无奈又可笑。他们虽在商海,可到底还是文人。无可奈何之际,他们便花钱,在多家报纸上,刊出一则旧时代的“笑话”:“艾子宿于逆旅,晨兴,亡其狐裘。艾子大索于逆旅,得诸一旅客之箧。客曰:‘是子物乎?余偶假焉耳,非窃也。愿以返诸子。’艾子曰:‘尔既自承窃吾裘,吾将愬诸有司。’客曰:‘余不既言非窃乎?何措词之荒谬,事实之不符也!余返子之裘,为顾全同舍睦谊,免伤和气耳。诬人以窃,毁损余之名誉信用,子罪大矣!吾将愬诸有司。’”
笑话署名:“开明[KaiMing]书店[ShuDian]录自《世界[ShiJie]奇谈》”。笑话中的小偷,反过来要因名誉受损状告受害人,这不跟世界[ShiJie]书局[ShuJu]与开明[KaiMing]书店[ShuDian]此时的情形相同吗?这则“笑话”,连续在报纸上刊载几天。相信在圈子中间,笑话的寓意是一目了然。正因此,这则“笑话”后来也成了开明[KaiMing]书店[ShuDian]“诽谤罪”成立的证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