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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为何有人不主张恢复设立国家主席?--中国年鉴(2)
二、对宪法序言和总纲的修改,注意做到同《历史决议》和十二大文件的精神相一致
彭真指出:历史决议和十二大文件为宪法修改提供了重要依据。还说:修改宪法的时候,一定要理直气壮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民族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这次宪法修改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胡乔木在修改宪法序言和总纲时,特别注意把宪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同《历史决议》和十二大文件的精神一致起来,使1982年宪法既能科学地总结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又能准确地表达新时期新任务对国家政治生活提出的新要求。胡乔木在1982年2月27日所作的宪法修改草案说明,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
在2月全国政协讨论宪法修改草案时,有的委员对总纲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提出意见,认为人民民主专政一语不合逻辑,民主和专政是对立的,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专政失去了对象,这样写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有的委员提出,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共产党的《历史决议》和章程是无可非议的,但要不要写进宪法的序言里就值得考虑了。还有的委员提出,总纲第三条规定全国人大有对国家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进行监督的职能,而对全国政协,只在序言里提了一下它是“统一战线组织”,为什么不把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职能写进宪法呢?全国政协副主席刘澜涛向胡乔木反映了政协委员的这些意见。[据《胡乔木传》编写组档案中保存材料的原件。]
胡乔木在宪法草案修改说明的第一个问题中,着重谈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人民民主的问题。他说:“这次宪法修改草案,加强了人民民主,也就加强了以人民民主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在党的六中全会通过的《历史决议》中,对于过去30年基本经验的总结中,专门有一条讲这个问题。他指出:“这次宪法的修改,就是按照这样一个精神来进行的。”胡乔木就宪法草案总纲中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和对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同人民的关系、国家的职能、武装力量的性质与任务等规定作了说明,讲了八点。胡乔木指出,这些加强人民民主的规定,“大部分都是以前历次宪法所没有规定,或规定得不充分的。在这次修改的草案里面,作了新的规定。”对这次宪法修改草案中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各种规定,胡乔木分12点,逐一作了说明。胡乔木指出:“上面一共说了二十点,这二十点都是加强了人民民主,加强了人民民主专政,也加强了民主集中制。”“宪法在保障人民民主,保障人民民主专政方面,比之过去的宪法,作了很大的修正和补充,使这个制度用最高的权力加以实现,全国人民和全体国家机关都要为这些原则来奋斗,任何人不能违反。”[详见《对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的说明》,《胡乔木文集》第2卷,第501-510页。]
关于政协职能入宪的问题,胡乔木按邓小平关于修改全国政协章程的指示精神,作了说明。邓小平在1980年9月27日审阅全国政协章程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准备的文件时批示:“在修改章程中,不要把政协搞成一个权力机构。政协可以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但无权对政府进行质询和监督。它不同于人大,此点请注意。”11月12日,又批示:“原来讲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是指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而言。对政府实施‘监督’权,有其固定的含义,政协不应拥有这种权限,以不写为好。”[《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676页。]据此,胡乔木在修改说明中说:“宪法里写上政协的地位和作用还是第一次。有的同志建议,在这段内容上写上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这对政协来说是完全正确的。但在宪法里写上,就有一些必须考虑的问题。关于政治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名称就包括了这个意思,不必写了。关于民主监督,在政治上是指各党派之间的关系,这是正确的。而且,几年来政协对党政工作,提出了许多好的批评和建议。但在宪法上写上民主监督,从法律的角度看,这就与人大的权力有矛盾了。国务院既要对人大,又要对政协报告,并接受双方的监督,这个任务是难以承担的。那实际上就会形成两个最高权力机关。这样一来,就会使国家的政治生活造成混乱。政治上讲民主监督是正确的,但不能法律化。宪法写上不方便,也不好明确写。如果人大、政协出现意见不同时,怎么办?听谁的?因此,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只能有一个权力机关。不要把党派之间的关系和国家权力机关混同起来。这不是说政协的民主监督的职能有任何问题。有的同志还建议,在宪法里把政协怎样发挥作用的形式写上。我认为不仅政协有这个问题,人大和政府部门以至共产党和其他各政党都有怎样发挥作用的问题。这些问题能都写在宪法上吗?政协发挥作用的形式不写上,无损于政协的地位和作用。”[据《胡乔木传》编写组档案中保存的这次讲话的记录稿。]
对胡乔木的说明,大家表示理解。全国政协副主席刘宁一、孙起孟致信胡乔木说:“不少同志听了乔木同志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说明以后,觉得很能解决问题。大家希望将乔木同志这次说明中有关政协部分的记录,印发给政协章程修改委员会的委员。”胡乔木对随信附来的记录稿作了修改,并告《人民日报》约孙起孟就此写一短文。[据《胡乔木传》编写组档案中保存的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