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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为何有人不主张恢复设立国家主席?--中国年鉴(4)

  

  五、建议恢复乡政府、村长和在农村实行义务教育

  1958年8月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后,中国农村就采取“政社合一”的做法,取消了乡级政权和村长,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和生产大队队委会、生产队队长代替。关于农村义务教育,1954年宪法虽有规定,但实际并没有真正实行。胡乔木认为,恢复乡政府和村长,在农村实行义务教育,这两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亟待解决,在修改后的新宪法中也应该得到反映。

  1982年1月,胡乔木看到两件有关农村治安情况的材料(一件是《四川达县发生一起利用封建迷信造谣、称帝、奸淫、杀幼的特大案件》,一件是《辽宁一些地方赌博风愈演愈烈》),更感到解决这两个问题的紧迫性。1月10日,胡乔木为转送这两份材料写长信给邓小平、陈云并转胡耀邦、赵紫阳,提出恢复乡政府、村长和在农村实行义务教育两项重要建议。胡乔木在概述农村政治、文化落后状况后写道:“我建议中央下两条决心:(一)在今年内有准备、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国农村恢复乡政府、恢复村长(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仍作为经济组织保留不变),并普遍在乡级设立派出所。如把乡政府设在公社一级,据安徽省凤阳县试点经验,脱产干部比目前还可减少。这当然是一项繁重的工作,但不解决不行。故建议中央为此早日作一正式决定发给全党,在适当时机并可由人大常委作公开决定。在农业生产责任制推广以后,仍希望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兼负政权职能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至少是很困难的,势必造成许多地区的权力真空,使这些地区程度不同地成为这样那样坏人坏事的乐园。当然,这些地区的好人仍然占多数,但对坏人坏事无能为力,甚至会暂时地随波逐流。(二)必须坚持在农村实行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入小学,不许中途退学,成年农民入冬学。社会主义、合作制、精神文明都必须建立在有一定文化教育的基础上,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项基本原理。决不能幻想在愚昧、落后、文盲众多甚至日益增多的条件下实现现代化。在农村普及教育,诚然困难很多,这正如计划生育一样,虽困难也不能在原则上动摇。”[《胡乔木书信集》,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03-405页。]

  中央常委对胡乔木的这两项建议都很重视。邓小平于第二天(1982年1月11日)即写下批语:“我赞成乔木同志意见,如何实行,请书记处、国务院拟定。”[《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797页。]陈云也在同一天批示:“我赞成乔木同志意见,尤其是第二个问题。”胡耀邦于1月12日批道:“将邓小平、陈云同志批语、乔木同志信和所附两个材料印成中央书记处讨论文件,安排时间讨论。”据《胡乔木传》编写组档案中保存的原件复印件。邓小平又于2月17日当面嘱咐彭真、胡乔木、邓力群:“政社分开问题要说,现在的宪法草案没说,只说人民公社是经济组织。”据胡乔木秘书的工作笔记。

  中央书记处讨论通过胡乔木的建议后,胡乔木等即在宪法修改草案的相应条文加上:“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为落实这一重要变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发出相应的通知:1982年4月12日发出《关于宪法修改草案中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开的通知》;1983年10月,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

  对普及义务教育问题,保留1954年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并加上“和义务”三个字,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提议设立国家审计机构,将审计监督制度列入宪法

  胡乔木参与制定的1954年宪法,没有关于审计监督制度和机构的规定。当时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跟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截然不同。所以,只以苏联宪法为蓝本,没有去查其他国家的宪法资料。1975年、1978年两次修订宪法,依然没有引起对审计监督工作的注意。在这次修改宪法的过程中,胡乔木查看了外国的宪法,发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和设立审计机关的规定,而且审计机关的地位很高,有的直属总统,有的直属国会。审计长的任期长,地位相当于大法官。审计工作独立,任何人都不能干预。

  胡乔木由此想到,为使我国正在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也应该确立审计监督制度。胡乔木认为,宪法应该将审计监督确定为我国的国家制度,在新宪法中作出设立审计机构的规定,并明确其职责与权限。于是,胡乔木于1982年1月上旬先同主管经济工作的副总理姚依林商量,取得他的同意。又先后同万里、赵紫阳商量,他们也都赞成。[据1985年1月3日胡乔木同时任国家审计署副审计长祁田的谈话。参见审计署:《审计工作重要文件选编》,中国审计出版社,1993年,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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