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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为何有人不主张恢复设立国家主席?--中国年鉴(3)

  

  三、支持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主席是1954年宪法作出的规定。在“文化大革命”内乱中,国家主席受到迫害,其权力被取消、剥夺。在修改宪法的过程中,是否设立国家主席一度成为政治斗争的焦点,1975年宪法又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职务。1978年宪法继续沿袭了这个做法。这次修改宪法,要不要恢复设立国家主席,成为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对此,中央酝酿了一年多时间,一直未能作出决断。1981年12月4日,彭真致信胡耀邦并中央常委,提出:“关于国家主席问题,需要中央作最后的决定才能提交修宪会讨论。关于这个问题,草案大体是照抄1954年宪法的条文,供中央考虑作最后的决定。”[据《胡乔木传》编写组档案中保存的原件复印件。]1954年宪法规定设国家主席。1982年2月20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关于设立国家主席,意见仍不一致。邓小平主张设,有几位同志不主张设。他们的理由是:如设,只有小平同志担任主席,这样又增加他的很多事务,对健康不利。邓小平说:除了我,别人也可以当嘛!当天没有得出结论,定23日继续讨论。胡乔木认为恢复设立国家主席是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遂于2月22日上午给胡耀邦、万里、习仲勋、杨尚昆写信,请他们在23日的政治局会议上发言,大力支持小平同志的意见,说这是一件关乎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正常化的久远的大事。此信又加送彭真。22日下午,彭真在人民大会堂主持召开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会后,彭真找胡乔木和胡耀邦、万里、习仲勋、杨尚昆说,同意乔木同志的意见,要支持小平同志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设想。在明天的政治局会议上,他要发言,希望别的同志也发言。第二天政治局会议,意见一致,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问题得到解决。27日,宪法修改委员会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胡乔木作宪法草案修改说明,明确地说:“现在我国各方面都恢复了正常,因此,从国家多年的惯例着想,还是在修订宪法草案时考虑恢复国家主席比较适宜。这是表明国家的正常化,国家的稳定。”[见《胡乔木文集》第2卷,第518页。]

  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意见得到与会人员的广泛赞同。费彝民委员(香港《大公报》社长)致信宪法修改委员会说:“详细读了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又听了胡乔木秘书长的扼要说明,衷心感到满意。我完全同意第三章第二节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条款。我们这么大的国家不应该长期‘群龙无首’。”[《胡乔木传》编写组档案中保存的原件复印件。]

  接着而来的问题是国家主席的职权该怎样规定为宜。1954年宪法对国家主席职权规定具体,职权很大。1954年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新的宪法如何规定为宜?邓小平于1982年4月5日找彭真、胡乔木谈宪法修改问题时对此作了指示。他说:“总理是国家首脑,主席是荣誉职务。主席写得虚一点,不要规定有什么实权。条文要缩短。要彻底研究一下,看看外国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关于主席是怎样写的。”据胡乔木秘书的工作笔记。第二天上午,胡乔木即向几位副秘书长传达了邓小平指示精神,并说:“根据小平同志提出的国家主席职权要虚、总理职权要实的意见,除规定能做什么外,还要规定不能做什么。宪法要有法律意义,不要走形式。”胡乔木还提出:“建议国务院设国务委员,减少副总理。部长不一定是国务委员。”按照邓小平的指示和胡乔木的意见,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宪法修改委员会决定不沿用1954年宪法的规定,修改为:“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提出宪法要对“一国两制”作出相应规定

  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解决台湾问题和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邓小平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在修宪过程中,胡乔木提出:宪法应对“一国两制”作出相应的规定。胡乔木起草了条文,这就是宪法修改草案的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并在第六十二条关于全国人大的职权中作相应的规定:“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后来,在实现香港回归的过程中,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有些香港人士有顾虑,认为在香港实行不同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资本主义制度不符合宪法,要求相应地修改宪法,明文规定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有关负责同志答复说:宪法第三十一条就是为实行“一国两制”而作的特别规定,因而不需要修改宪法。在香港设立特区,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有宪法依据,符合宪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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