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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对无故不上班官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
古代官箴以“清、慎、勤”为基本原则,“勤”的起码要求便是,按时上班[ShangBan]下班,历代典章制度中,多有规定。如《唐律疏议·职制五》有一条“官人无故不上班[ShangBan]”的法令说,内外官员应上班[ShangBan]而不到的,缺勤一天处笞二十小板,每再满三天加一等,满二十五天处杖打一百大板,满三十五天判处徒刑一年。倘是军事重镇或边境地区供职的“边要之官”,还要罪加一等。同书《职制四》中,还有一条点名[DianMing]考勤的法令和解释,大意是:内外官吏应点名[DianMing]检查实到人数的,有时一天几次,频频点名[DianMing],点名[DianMing]时未到的,每缺一次点名[DianMing]笞打二十小板。倘每次点名[DianMing]不到,完全不来上班[ShangBan],就计算天数,按无故不上班[ShangBan]的罪名议处。
这种处罚如果放到现在,恐怕很多官员的屁股早就被打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