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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教民特权多:少交地方政府乱收费 违法可免罚--中国年鉴
晚清的中国,各省几乎都有教民。为何当时会有那么多的平民加入教会呢?
综合史料看来,当时西方传教士在中国的势力大,是中国平民加入教会的最主要原因。
当时的中国平民一加入教会,就有了切身的好处。
譬如,地方上有任何费用摊派征缴的话,“教民皆不出公费,则平民出费益重”。有了教会的庇护,就可以少交甚至不交地方政府名目繁多的乱收费。
再譬如,在市场上买同样一件东西,别人不能还价,而教民就能还价;同样是借债,欠教民的钱,不得不还,但是,教民欠别人的钱,别人就不能索取。
同样做了违法的事,平民自当受罚,而教民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在官府看来,教民已经是教会的人了,得罪不起。
平民加入教会就有了势力依靠。
晚清,西方人在中国有普遍的治外法权。西方传教士被准许在中国传教和成立教会,不单单西方神职人员不受清政府管辖,一般入会的中国信徒也常得到教会庇护,正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当时,部分用心不良的教民仗教会的势来欺压当地民众的事情屡屡发生,地方官员因为害怕教会,不想与洋人作对,也就不会得罪教民,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时任安徽祁门知县的夏曾佑,在写给友人汪康年的信中曾说:“则寻常一打架口角之事,若民与民为之,事过即忘,若偶为民与教,则分外认真,及讼之于官,而教士未有不横身干预。”
教士一干预,就涉及外交事宜了,地方官员十分头疼,想秉公而断都不敢,于是,“上官无不奉教士之语者”。即使是案情明了,教民理亏,官员们慑于教士压力也不会处罚教民的,干脆把案子压在那里不理睬。
据说,这样的处理方式以当时两江总督刘坤一最为拿手。于是,夏知县又说:“中国之地方官,岂有为国为民之义,既见上官风旨如此,自然袒教抑民不遗余力矣。”
这样,教民在打官司上就有特权。
有一些流氓无赖假装信奉基督而加入了教会,传教士不了解底细,欣然接受他们并为之施洗。这些人入了教会,更加有恃无恐,打架、滋事不断。
《汪穰卿先生传》中记载了祁门县一个廖姓犯人,逃出牢房后,受人指点,立即加入教会,衙门的差役就不敢抓他了。
《汪穰卿笔记》记载,一旦教民与普通平民对簿公堂,教会就会对官府施加影响。这从辛丑年(1901年)后英国驻华公使专门行文各处领事,再由领事转发各教士的文告中可以一窥端倪。
文告的大意是:教士干预词讼,本于例禁,今特重行申告,以后有民教讼案,教士不得再投函地方官,属托抑勒。倘有此等情事,一为本公使查知,即当驱逐回国。
由此可知,八国联军入侵中国之前,在中国的外国传教士很“负责”,一有教民卷入官司的话,立即就会“投函地方官,属托抑勒”,甚至利用治外法权来向官府施加压力。传教士干这等事情多到连他们国家的官员都厌烦不堪了,于是警告他们。
有意思的是,传教士在晚清中国还享受相应的行政级别。
宣统二年(1910年)十月廿一日的《刍言报》援引法国报纸的文章道:天主教士“不得用前时中国所定教士亦得以等级与中国官场相对待之礼”。什么级别的教士出场,官府会有相应行政级别的官员接待。而且,这还是晚清政府自己制定的。
《汪穰卿先生传》针对国人入教之事,说过这样的话:“盖幸而民智未开,尚疑受教后有奸污挖割之事,尚在徘徊耳。若知教堂中无此事,则必至无一不归教也。”
晚清入教的好处实在是太多,诱惑实在是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