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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通知边境地区贸易人民币结算退(免)税--国家史册
中新网3月24日电中新网财经频道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发布《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ChuKou]货物以人民币[RenMinBi]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TongZhi]》,通知[TongZhi]明确非陆地指定口岸出口[ChuKou]货物退税和人民币[RenMinBi]核销退税手续等问题。
通知[TongZhi]全文如下: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ChuKou]货物以人民币[RenMinBi]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TongZhi]》(财税[2010]26号)印发执行后,接到部分地区来函,要求明确非陆地指定口岸出口[ChuKou]货物退税和人民币[RenMinBi]核销退税手续等问题。为了简化管理,更好地促进边境地区对外贸易的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TongZhi]如下:
一、对财税[2010]2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中“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ChuKou]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的内容调整为“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ChuKou]口岸出口[ChuKou]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
二、外汇管理部门、边境省份出口[ChuKou]企业办理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ChuKou]口岸出口[ChuKou]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的核销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省区跨境贸易人民币[RenMinBi]结算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TongZhi]》(汇发[2010]4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财税[2010]26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加以下内容:“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提供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RenMinBi]结算的银行入账单的边境省份出口[ChuKou]企业,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省区跨境贸易人民币[RenMinBi]结算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TongZhi]》(汇发[2010]40号)相关规定,凭签注"人民币[RenMinBi]核销"的出口[ChuKou]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向税务机关直接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TongZhi]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边境省份出口[ChuKou]企业在2010年3月1日至本通知[TongZhi]发布前报关出口[ChuKou]的货物,由于前述非陆地指定口岸出口[ChuKou]货物退税和人民币[RenMinBi]核销退税手续等问题没有明确而未办理出口[ChuKou]退(免)税的,按照本通知[TongZhi]规定办理出口[ChuKou]退(免)税手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