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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国有创投企业股权转让“绿色通道”--国家史册
开设国有创投企业[QiYe]股权转让的“绿色通道”,一定要做到企业[QiYe]自我规范、外部监管到位、交易平台合规操作相配套
沈立群
创业投资具有风险投资的性质,所以,我们既要积极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QiYe](以下称:国有创投企业[QiYe])加大对中小高新技术创业企业[QiYe]的投资力度,也要进一步完善国有创投企业[QiYe]投资的退出机制。
限定“三特”的适用范围
国有创投企业[QiYe]是指国有控股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QiYe]组织,其对外的股权投资,不同于其他国有企业[QiYe]的对外投资。在现有的企业[QiYe]国有产权转让制度框架下,如果要体现政策规定的有效性,开设国有创投企业[QiYe]股权转让的“绿色通道”,首先要明确限定适用范围。
一是明确特定主体。国有创投企业[QiYe]的设立,应当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在存续经营期内,还要接受年度检查。特定主体即为依法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通过年度检查的国有创投企业[QiYe]。
二是限定特指行为。国有创投企业[QiYe]的投资方向应当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与本企业[QiYe]主业相关的产业,投资目标也应当是高新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QiYe]。特指行为即为国有创投企业[QiYe]对上述产业及创业企业[QiYe]投资并适时转让股权、实施退出投资的行为。
三是适用特别规定。国有创投企业[QiYe]进行股权投资,应当与被投资企业[QiYe]签订投资协议,在投资协议中,可以对股权退出的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一项或若干项进行事先约定。特别规定即为国有创投企业[QiYe]按照投资协议事先约定转让所持股权的政策规定。
加强监管 合规操作
开设国有创投企业[QiYe]股权转让的“绿色通道”,一定要做到企业[QiYe]自我规范、外部监管到位、交易平台合规操作相配套。
国有创投企业[QiYe]要强化自我规范,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投资项目专项档案,加强企业[QiYe]风险管控。国有创投企业[QiYe]进行投资运作,既是预期收益的享有主体,也是投资风险的承担主体。每个项目的投资时点,由企业[QiYe]股东会、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及内部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形成书面决议。在投资协议中事前约定股权转让事项的,国有创投企业[QiYe]决定后,应当报出资监管企业[QiYe]或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出资监管企业[QiYe]或国资监管部门应当职责到位,加强对国有创投企业[QiYe]制度建设、档案管理、投资决策、股权转让的监管。出资监管企业[QiYe]或国资监管部门要提高审核效率,从投资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角度,重点对投资项目涉及的股权转让方式、转让价格及价款收取等约定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产权交易机构提供合规操作的服务通道。交易平台对国有创投企业[QiYe]退出投资、转让股权,符合事前约定并履行向出资监管企业[QiYe]或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当在审查相关材料齐全性和合规性的基础上,按照审批协议转让的程序办理。
国有创投企业[QiYe]的股权投资,根据创业投资的惯例,往往也带有对赌博弈的性质。因此,从权利义务平等关系的角度来考量,依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处理投资和退出相关事项,完全符合协商一致的契约原则。只要国有创投企业[QiYe]运作规范,出资监管企业[QiYe]或国资监管部门监管到位,产权交易机构合规操作,开设“绿色通道”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