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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规定商品房用地项目须配建10%以上保障房--国家史册
今后,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ZhuFang]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ZhuFang]。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住房[ZhuFang]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石家庄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ZhuFang]实施细则》已出台执行,我市将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ZhuFang]、经济适用住房[ZhuFang]、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等住房[ZhuFang]建设项目中按5%—15%不等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ZhuFang]和公共租赁住房[ZhuFang]。
廉租房配建比例不低于5%
《细则》规定2010年6月1日后新建普通商品住房[ZhuFang]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比例配建廉租住房[ZhuFang];2011年3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ZhuFang]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ZhuFang]、5%为公共租赁住房[ZhuFang])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ZhuFang]。配建的廉租住房[ZhuFang]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ZhuFang],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其余燃气集资款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归政府所有。
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ZhuFang]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ZhuFang],政府按照物价局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ZhuFang]成本价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ZhuFang],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其余燃气集资款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归政府所有。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ZhuFang]必须符合《石家庄市保障性租赁住房[ZhuFang]室内装修标准》。
配建保障性租赁房免收多项费用
对于配建的廉租住房[ZhuFang],政府也设定了具体的建设标准。《细则》规定,廉租住房[ZhuFang]的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ZhuFang]的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均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ZhuFang]要与该项目的其他住房[ZhuFang]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此外,还应优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ZhuFang]。
对于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ZhuFang],政府一律免收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前要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ZhuFang]配建方案。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持市住房[ZhuFang]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ZhuFang]移交申请审批单》方可办理该项目初始登记,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ZhuFang]与其他商品房分开登记。
产权归政府的保障性租赁住房[ZhuFang]直接登记到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ZhuFang]管理中心名下,属国有直管房产。登记所需的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维修基金、土地证办理费等费用由政府承担,其余的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记者 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