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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有望解决群租乱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

  

  东方网记者裘颖琼4月11日报道: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租赁[ZuLin]市场,上海有关部门拟定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ZuLin]管理办法(征求意见[YiJian]稿)》,将从今天起至4月20日,正式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意见[YiJian],修改完善后,将及时颁布实施。东方网记者获悉,此次征求意见[YiJian]稿共三十一条,其中对群租等不规范租赁[ZuLin]行为也进行了严格规定。

  强化房屋租赁[ZuLin]登记备案

  上海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表示,以往上海对房屋租赁[ZuLin]登记备案并不“强制”,此次《租赁[ZuLin]管理办法(征求意见[YiJian]稿)》明确了居住房屋租赁[ZuLin]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租赁[ZuLin]当事人必须办理房屋租赁[ZuLin]登记备案。房管部门将建立居住房屋租赁[ZuLin]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ZuLin]登记“强制”备案后,也可以有效避免有市民逃租赁[ZuLin]税。然而也有租赁[ZuLin]人担心,出租人是否会将租赁[ZuLin]税“转嫁”到租金上,以此变相提高租金。对此,上海市房管局市场监管处处长浦建华表示,上海租赁[ZuLin]税只占租金收入的5%,还是比较低的,本就应该合理交纳。目前,房屋租赁[ZuLin]登记备案要到区、县房地产中心进行登记,将来会考虑在街道建设一些事务受理中心,方便市民就近办理。至于此次规定房屋租赁[ZuLin]备案登记后会产生何种效果,还有待看市场进一步反应。

  群租条件纳入管理规范

  针对“群租”等不规范租赁[ZuLin]行为,《租赁[ZuLin]管理办法(征求意见[YiJian]稿)》明确规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ZuLin]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结合本市近几年房屋租赁[ZuLin]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人均承租面积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承租居住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同时,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租住人员在15人以上的,或者单位承租供职工集中居住的,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刷并免费提供的出租房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簿。

  刘海生表示,考虑到承租家庭租住生活的特殊性,居住使用人之间属于家庭关系的,可适当放宽。另外,上海也在尽可能多建设一些宿舍型的公共租赁[ZuLin]房,满足社会需求。

  鼓励开展代理经租业务

  鉴于目前居住房屋租赁[ZuLin]大多是通过房地产经纪人的经纪服务完成的,房地产经纪人提供租赁[ZuLin]经纪服务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租赁[ZuLin]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租赁[ZuLin]管理办法(征求意见[YiJian]稿)》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一是明确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ZuLin]业务,不得对租赁[ZuLin]双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赚取差价,不得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二是明确应当使用居住房屋租赁[ZuLin]合同示范文本,并按照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订立居住房屋租赁[ZuLin]合同;及时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并定期报送该居住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宣传有关居住房屋租赁[ZuLin]、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税收征收等政策。

  同时,为了进一步方便租赁[ZuLin]当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克服目前大部分出租人因人居分离难以对出租房屋进行管理、住房租赁[ZuLin]市场供应过于分散等问题,增强居住房屋租赁[ZuLin]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租赁[ZuLin]管理办法(征求意见[YiJian]稿)》鼓励成立专业代理经租机构从事居住房屋的代理经租业务,明确规定代理经租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从事代理经租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据悉,《租赁[ZuLin]管理办法(征求意见[YiJian]稿)》及相关内容解读将于今天,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以及“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www.shfg.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刊载。

  征求意见[YiJian]期间,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发表意见[YiJian]和建议。其中,通过调查问卷反馈的,可以登录“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或者“东方网”相应专栏填写提交;也可以下载填写后,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采取信函反馈的,可以将书面意见[YiJian]或者调查问卷寄至“上海市北京西路95号,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租赁[ZuLin]管理办法》公开征求市民意见[YiJian]信箱(邮编:200003)”。通过传真反馈的,可以将书面意见[YiJian]或者调查问卷发至63192165或63193335。采取电子邮件反馈的,则可以将书面意见[YiJian]发至专用电子邮箱(shzlbf@shf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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