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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租房新规拟禁止分隔出租 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中国年鉴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11日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办法》对群租“叫停”:明确以原始设计用于居住的卧室为最小出租[ChuZu]和转租单位,不得擅自分隔、搭建后出租[ChuZu];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的房间不得用于居住出租[ChuZu]。
《办法》进一步明确:承租[ChengZu]者居住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但考虑到承租[ChengZu]家庭租住生活的特殊性,居住使用人之间属于家庭关系的,可适当放宽。
除对“群租”明令禁止外《办法》还规定: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确定租金;一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除在租赁期间,承租[ChengZu]人要求出租[ChuZu]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等情形外,出租[ChuZu]人不得单方面调整租金。
《办法》还维护承租[ChengZu]人的“续租优先权”,规定“合同期满后出租[ChuZu]人不再继续出租[ChuZu]的,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ChengZu]人,未提前通知的,承租[ChengZu]人可以继续居住,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而“不定期合同期间,出租[ChuZu]人根据其需要解除租赁合同,至少应给予承租[ChengZu]人1个月的租赁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