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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出租阳台卫生间供人居住将处5千至3万元罚款--国家年鉴
记者获悉,从6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商品房屋[FangWu]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租赁细则”)明确规定[GuiDing],厨房、卫生间、阳台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且租赁双方需要到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租赁细则”明确规定[GuiDing]了房屋[FangWu]租赁的范围和条件、房屋[FangWu]租赁合同、备案登记、房屋[FangWu]租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房屋[FangWu]转租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对未依法取得房屋[FangWu]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共有的房屋[FangWu],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房屋[FangWu]权属有争议,被鉴定为危险房屋[FangWu]、属于违法建筑、违反规定[GuiDing]改变房屋[FangWu]使用性质、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FangWu],不得出租。如违反此规定[GuiDing],将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租赁细则”规定[GuiDing]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均居住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如违反此规定[GuiDing],将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梁秀云 实习生李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