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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书院荫东平学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网
□卞文超 刘凯思 整理
明清两代,东平人才辈出,龙山书院功不可没。龙山书院位于山势峻拔、风光如画的龙山之阳。它历经元、明、清三代,可谓桃李满天下,人才遍域中。
书院原为封建时代名儒学者召集青年讲学的地方,以研究四书五经等儒家典籍为主,有时也兼论时政,对学术思想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至明清时,多数书院沦为准备科举的场所。
东平龙山书院曾进行两次移建。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龙山书院遭火灾,遂在州城内北门里路西重建龙山书院;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东平遭水灾,书院受损,全州绅民捐资,将书院移建于小东门里(现东平一中校址)。新建书院,规模宏敞,有讲堂、斋室、伙房、宿舍、办公房、藏书阁等房舍百余间。光绪二年(1876年),又在书院东侧新建试院(亦称考棚)、堂室、号舍五十余间,为童试(考秀才)场所。
东平龙山书院由州训导署领导,设书院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本州德高望众的知识分子组成,公推书院负责人一人,元、明两代称山长,清代称院长。书院章程规定:“书院为作育人才之所,而山(院)长即为人才模范。书院山(院)长由地方官绅自行延访品学兼优之人充任,无论何人不得徇情压荐。如山(院)长不实心教诲,即当辞谢,另请名师,一切情面嘱托亦不允从。”
书院教习(教师)由山(院)长延请当地学行素著之员生、举人、进士充任。下设监学一人,负责生员管理;首士一人,负责办理生员生活事务;学长一人(在众生员中选举产生),负责办理生徒有关学习事宜。
书院不仅有朝廷颁发的《书院章程》,还有各自的院规。咸丰九年(1859年),进士蒋作锦(州城西南大渔营人)撰写东平龙山书院条规16条,规定了院长、主讲、教习授课和生徒学习、生活制度及奖惩条例,以及书院经费管理和使用范围、手续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都非常严格。如关于生徒学习、考试及生活方面的规定:“诸生必须服从院规。对违犯院规、不敬师长、荒废学业者,进行严格管教,乃至鞭笞和除名。”“诸生住院,饮酒、赌博者,查出重责不怠,院中并禁闲人游戏。”
对书院教习亦有明确规定:“为人师表,言行一致,处处做诸生模范。在教学上,要因材施教,循循善诱,以‘学而不厌,诲人不倦’夫子之言为座右铭。”书院经费,主要来源于书院学田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