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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翻番近400倍 卖方称当年合同无效要求买方还房--中国年鉴网
中广网北京4月8日消息(记者孙莹 实习记者吉倩)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年来,随着房价上涨,有时是飞涨,一些在房子价位低的时候卖房的人开始后悔了。怎么才能要回来呢?打官司。以什么理由打官司呢?最常见的就是有证据证明当时的买卖协议无效。
今天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农村房屋[FangWu]买卖纠纷案件。16年前以8000元卖出的房子现在想收回,法律会支持吗?
家住北京昌平区的原告陈女士[NvShi]1995年与河北来京做生意的薛女士[NvShi]签了一份房屋[FangWu]买卖协议,将自己在七里渠村的几间房屋[FangWu]和一个院子以8千元的价格卖给薛女士[NvShi],陈女士[NvShi]现在主张,薛女士[NvShi]不是七里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当时签订的房屋[FangWu]买卖协议是无效的,想收回房子,对于陈女士[NvShi]的要求,薛女士[NvShi]不能接受。
被告[BeiGao]代理人:原被告[BeiGao]签订的房屋[FangWu]买卖协议是双方斟酌签订的,签定协议后,被告[BeiGao]给付了房屋[FangWu]的地价,而且当时这个房屋[FangWu]是经过村委会的,是在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买卖。
原告方强调合同无效并不是因为签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是因为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原告代理人:北京市高院关于就农村房屋[FangWu]买卖的效力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原则是认定无效,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方可认定有效,第一就是将房屋[FangWu]卖给同一经济组的成员,也就是说本村村民,第二种情况就是买售人在购买房屋[FangWu]之后在诉讼之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了该诉征房屋[FangWu]的所在经济组,就本案作为被告[BeiGao]至今仍然是河北省曲阳县的村民,未将户口迁入到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北村,不属于七里渠北村的经济组成员。被告[BeiGao]方提示法庭注意,在签订房屋[FangWu]买卖协议之后,陈女士[NvShi]便将户口迁到了郑各庄村也不属于七里渠村村民,被告[BeiGao]主张陈女士[NvShi]没有资格提起诉讼。对此法官进行了询问:
法官:原告你陈述一下你的户口变迁的原因和经过。
原告:因为婚姻关系,把户口迁入了郑各庄村了。
而被告[BeiGao]方认为陈女士[NvShi]出嫁将户口迁到郑各庄后已经享受过一次村民上楼的政策优惠,到底原告为什么要要回10多年前卖出的房子呢?因为当年漏雨的房屋[FangWu]和破院子如今因面临拆迁而价值不菲。
被告[BeiGao]代理人:现在这里的房屋[FangWu]正在面临拆迁,而且现在都知道,那么这个还不排除是为了利益趋使,当时这个房屋[FangWu]是8千元,现在在沙河地区一拆迁,除了平价房能得几套还能卖到300万元,这个利益趋使是显而易见的,众所周知。
原告提出愿意出25万元回购房屋[FangWu],被告[BeiGao]嫌太少,调解无法进行,法院将择期宣判,本案主审法官李春香建议: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般来说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就是村民委员会他来经营管理,是由特定的身份的人员,也就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这种宅基地的相关的权益,我建议尤其是这种农村的房屋[FangWu],如果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尽量不要购买,因为咱们现在物权法也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它本身不受到时效的限制,可能过去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都有这种被追回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