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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代女放弃房产被判无效--国家史册
晓婷5岁时父母[FuMu]离异,随母亲[MuQin]和叔公一家共同生活。当他们居住的公房动迁[DongQian]时,晓婷却拿不到一分钱,因为9年前母亲[MuQin]曾签下一纸协议,承诺放弃动迁[DongQian]权益份额。日前,宝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协议书[XieYiShu]中涉及晓婷“放弃”权益的内容无效。
【案情回放】
晓婷的叔公陶先生[XianSheng]在本市武昌路239弄有套租赁公房,同住人有叔婆和晓婷的表姨妈。1992年 5月,晓婷的母亲[MuQin]将户籍从安徽迁入该房,并在此居住。1997年12月,晓婷的父母[FuMu]结婚,婚后户口仍在该处。1999年6月,晓婷出生,她的户口也随母亲[MuQin]报在武昌路。
2002年起,晓婷的父母[FuMu]开始闹纠纷。当时武昌路房子即将动迁[DongQian],陶先生[XianSheng]考虑到晓婷及其父亲将来可能不再是一家人,召集大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XieYiShu]》。《协议书[XieYiShu]》明确:陶先生[XianSheng]同意晓婷及其母亲[MuQin]的户口留在武昌路,纯属顾念亲情,今后该房若动迁[DongQian],住房分配、货币分房及其他涉及住房的利益均归陶先生[XianSheng]所有,与晓婷母女无关。众人在《协议书[XieYiShu]》上签字,并作了公证。
2004年,晓婷父母[FuMu]离婚,5岁的晓婷由母亲[MuQin]抚养。2007年,武昌路房子动迁[DongQian],《安置协议》约定:应安置人口为陶先生[XianSheng]夫妇以及包括晓婷母女在内的陶先生[XianSheng]亲属共6人;动迁[DongQian]公司实际支付陶先生[XianSheng]一方货币补偿款109万元,陶先生[XianSheng]一方定购动迁[DongQian]公司提供的配套商品期房两套。
2008年初,陶先生[XianSheng]一家住进新房,晓婷也随母亲[MuQin]住了进去。后来,晓婷的父亲将女儿接走,同时向陶先生[XianSheng]索要晓婷在动迁[DongQian]时应得的房屋份额,遭到拒绝。于是,晓婷父亲代女儿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陶先生[XianSheng]返还动迁[DongQian]时晓婷名下的18万余元。
【以案说法】
宝山法院认为,《协议书[XieYiShu]》虽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其内容涉及放弃未成年人晓婷的重大利益,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协议书[XieYiShu]》中涉及晓婷的内容是否有效。
从《拆迁安置协议》内容看,晓婷母女均在武昌路房屋的拆迁安置款中享有份额。问题是,之前亲属们共同签订的《协议书[XieYiShu]》上,晓婷母亲[MuQin]的签字是代表她个人意思,还是与晓婷的共同意思?法院认为,如果晓婷母亲[MuQin]的签字仅仅是她的个人意思,则《协议书[XieYiShu]》中涉及晓婷的内容无效。即便该签字系晓婷母女的共同意思,《协议书[XieYiShu]》中涉及晓婷的内容仍为无效。
原因有两条:第一,未成年人的父母[FuMu]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重大利益的事项时,父母[FuMu]应共同作出决定。《协议书[XieYiShu]》签订时,作为获利者的陶先生[XianSheng]明知晓婷父母[FuMu]的夫妻关系,在处理晓婷的重大权益时,陶先生[XianSheng]应征求晓婷父亲的意见,但《协议书[XieYiShu]》并无晓婷父亲的参与。晓婷母亲[MuQin]自2002年7月起陆续从其股票账户提取资金,且她自2003年起共计三次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可见晓婷父母[FuMu]的关系不融洽,被告辩称晓婷父亲知晓并认可晓婷母亲[MuQin]代表晓婷签订《协议书[XieYiShu]》,无明确依据,法院难以采信。
第二,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即使晓婷母亲[MuQin]一人有权对晓婷行使监护权,她也应维护晓婷的利益度,而不应放弃晓婷的重大权益,她处分晓婷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报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李新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