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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统与法统在中国历史中的体现--国家史册
研究中国古代制度的学者,无不知道“外儒内法”的提法。用这四字概括中国古代的制度,确有独到之处,具有相当的解释力。但是,径直地用这四字去理解中国古代制度,会发现与各种史料中所呈现的综合的史实之间,还存在诸多障碍。
从施政目标看儒法分野
所谓“外儒内法”,主要是指秦以后的两千年制度表面上意识形态以儒家为主,内里却行法家的一套。这种提法虽没有否定儒的地位,但汉语中所谓的“内外”之别,却带有本质与现象、骨子与表面、本与末等含义,总之是前者重于后者。顺着这个思路,就有轻视儒在制度建设作用的倾向,甚至认为秦以后的儒者对制度几无影响。“外儒内法”之说并非全无道理,也有很多史实支撑这个观点,比如,儒家讲“仁政”,而法家讲法、势、术的结合。前者是谓王道,后者是霸道。汉宣帝教训太子:“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这就是把霸道放到与王道相提并论,甚至高于王道的地步。
但在笔者看来,儒法最大之分野,其实不在于二者采用何种执政方式,而在于他们的目标。执政方式不过是服务于某种政治目标的工具和手段。法家的狠辣手段,全是围绕着富国强兵。目标切近,功利性强。为了这样切近的目标,于是有了把君主神圣化的必要,以便在短时期里集中权力和调动国力。实际上,单纯从法家的理论家的著述看,并不提倡对臣民采取特别严酷的手段。但一旦设定富国强兵的目标,在现实中运作起来,大臣和人民均被工具化了。所谓“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今天有人将这样的观点视之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可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法家讲的“刑无等级”,是说君主有操纵刑的终极权力,这绝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君主之下人人平等”。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奴隶之间的地位相差不多,大致平等,但不能说平等地位的奴隶在享受着法治文明。
和法家相比,孔孟所讲的“仁政”则是非功利性的。施行仁政以惠民为本,这虽然符合统治者的长远利益,但却不能带来多少切近的好处,甚至往往要统治者抛弃当下可见的利益。不唯如是,孔孟的彻底之处还在于他们根本不谈利益问题,而是用“义利之辩”来表达自己的政治主张。也就是说,“仁政”是义,施行仁政本身就是目的,无需问是否有利益才去施行。儒者这样的言说,自然让很多当时关心利益所在的愚蠢统治者听不懂,所以认为儒者很迂腐。不过,要是儒者把“仁政”作为一种工具来看待,也就不成其为儒者,而是黄老或商韩了。
众所周知,在《论语》和《孟子》中有很多关于“仁”或“仁政”的议论。如果不得不用一句话来说明孔子政治学说的精华,笔者宁愿选择:“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句话的重点在于“有耻且格”。“有耻且格”的重点,又落在“格”字上。“格”训为“升”。就是商周时祭祀用语中常出现的“格于上帝”、“格于祖考”之义。如果意译成今日之白话,“格”字可以译成“上进心”、“自我激励”或“自我完善”。孔子主张的,乃是一种能使人不但有羞耻感,而且能自我激励、自我完善的良性政治。“仁政”学说的核心所在,就是要让政治和法律服务于人,并使一切人的善性和积极性都能被激发出来,从而推动社会进步。
良好的政治,是为一切人的自我完善提供条件,这是一个相当了不起的观点。它意味着,政治不是为了实现一家之利益或某些群体之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持统治现状,或者仅仅维持貌似“盛世”的局面,更不是为了富国强兵。这个观点甚至超越了政治是为了人民安居乐业这个流行说法。同时,这个观点又是开放的,它没有要求政治理想能够一蹴而就,因为人的自我完善本身就是过程性的。良好政治的达成,需要随着人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不断改进。这就为现实中的制度改革预留了空间。
但是,某些教科书所重视的,是孔子在这句话中把广义的政治制度分成了德、礼、刑、政四个层次。这样说固然也有道理,但顺着这个思路下去,往往是把这话作为孔子讲“人治”、“德治”或“礼治”的注脚。这样,虽不算是把儒家讲歪了,但至少阻塞了古典思想启发今人的可能性。
作为“规则之治”的礼治
孔子在他所处的时代,显然无法预测身后两千多年里的政治体制。秦吞并六国后所开创的中央集权制,实际是重构了中国的“法统”。若以一言蔽之,新“法统”可以归纳为“法自君出”。但在先秦儒家眼中,这是无法想象的。在孔子的时代,礼虽然正在崩坏,但仍然是唯一的法统。
这里有必要简单地阐述一下三代之礼的性质。礼是从远古以来代代相传的惯例(不成文法)和典诰(成文法),由于长时间的积淀,到西周时期,礼已成为无所不包的、庞大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适用于当时社会几乎一切行为。因此,就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制度而言,孔子认为只需要重申礼的内容即可,至多根据时代变化,在旧礼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
孔子的贡献,是把隐藏在古礼中的核心思想“仁”发掘了出来,对于执政者而言,仁就是“爱人”、惠民等统治原则。仁和礼是不分的,时代变化了,礼要因应变化而作出调整,其调整的依据就是“仁”。在孔子看来,执政者自身也必须按照礼来约束自己。这对于任何阶层的执政者,上至天子,下至诸侯、卿大夫、士,皆无例外。按《左传》的句例,按照礼来做事,就以“礼也”二字加以肯定;不按礼来做事,就是“非礼也”。如果翻译成今天的法,“礼也”就是合法的,“非礼也”就是违法的。比如,《左传》桓公十五年载:“十五年春,天王使家父来求车,非礼也。诸侯不贡车服,天子不私求财。”这可以理解为,天子派家臣来鲁国求车的行为,是违法的。像这样的史实或案例,在《左传》中比比皆是。如果把《左传》中直接出现了“礼也”或“非礼也”的案例摘抄出来,就会发现,这些案例不但数量众多,而且适用关系涉及自天子以至诸侯、卿大夫等各种执政者阶层;从规范的行为种类来看,则大到各种政治、外交、军事、贡赋等领域(所谓吉、凶、宾、军、嘉等“五礼”),小到服饰、车器、仪容、建筑、乐舞等等,可谓琳琅大观。须知这些礼的史料,仅是因为牵涉到重大的历史事件而遗留下来。与周礼之全貌相比,这些流传下来的史料不过是沧海一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