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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起个人的责任--中国年鉴网
阿道夫·艾希曼,希特勒手下头号刽子手。
二战期间,他负责将犹太人移送集中营的运输与屠杀作业,是犹太人大屠杀中“最终方案”的主要负责人,也被称为“死刑执行者”。
1960年5月11日,化名奥托、流亡阿根廷的艾希曼,被著名的以色列情报部门摩萨德以类似绑架的方式逮捕,并被秘密送往以色列。1961年2月11日,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受审,被以人道罪等十五条罪名起诉。面对对其犯罪的指控,艾希曼均以“一切都是依命令行事”来给自己辩护。其辩护律师更是发表令人难以置信的评论,声称发生在奥斯维辛和其他集中营中的是“一起医学事件”。
整个案件的判决过程,曾在法庭内外引起巨大的争议,时至今日,该审判引发的争议与思考远未结束。在审判中,辩护双方争论的其中一个焦点是——屠杀数百万犹太人,到底是纳粹体制下的一种集体罪恶还是个人罪恶。
的确,二战后,德国人对纳粹所犯罪恶进行了自愿的集体责任承担。那些就其个人来说完全清白的人们,他们相互之间并向全世界保证他们感到自己的罪孽多么深重,而同时却只有极少数罪犯愿意表达哪怕些微的懊悔之意。
有人认为,战争中犯下的罪恶是整个日耳曼民族的罪恶,让艾希曼一个人背负这种罪责,只会放松普通德国人的良心,艾希曼只不过是一只替罪羊。在他们看来,许多德国人之所以没有受到审判,只是因为他们没有处在艾希曼的位置上而已。身处一个官僚体制中,艾希曼只不过是在执行命令,换上其他任何一个人,也会执行同样的命令。犹太人所遭受的苦难,是一种体制所导致的罪恶,而不是具体个人所导致的罪恶,并且艾希曼并没有亲手执行死刑。
在艾希曼接受法庭审判时,法官费了很大力气明白地指出,在法庭受审的不是体系、历史或历史潮流,不是各种主义,如反犹主义,而是一个人,如果被告恰好是一个职员,他被控告就正是因为职员仍然是一个人,就是因这个职位他才受到审判。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基点,艾希曼被最终判定有罪,并在1962年6月1日被处以绞刑。
当时,针对艾希曼的审判,汉娜·阿伦特从政治学角度提出了一个“零件理论”,为个人责任问题作出了政治学意义上的分析。比如,当我们描述一个政治系统时,会讲到它如何运作,政府不同分支部门之间的关系,那些由命令渠道构造的庞大的官僚机器如何运作,以及民政、军队和警察如何相互联系,我们用齿轮和轮子这些词来指称那些被这个系统利用以保障其运行的人们。在政治系统中,主要关注的问题是公民的自由或幸福或参与程度,但关于那些维持这整个系统运转的人们的个人责任问题,在这里只是次要问题。因为,如果这样一个政治系统犯下罪责,他们可以辩解:如果我没有做,其他某个人也能而且也会做的。
但是,在法官眼里,零件理论被当做无关紧要被排除。诚如汉娜·阿伦特所指出的,哪里所有人都有罪,哪里就没有人有罪,根本不存在一种集体罪责或集体清白,罪责与清白,只有在应用于个人时才有意义,从来就没有一种集体承受的责任。
在后来,对艾希曼审判的反思,从法律层面转移到了道德层面。在面对体制的命令情况下,个人如何作出自己的判断与选择呢这种判断与选择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个人是否有这个判断与选择的权利因为如果站在艾希曼立场,我们将看到这样一个悖论:“如果他不服从一项命令,那么他有可能被撤职,甚至被军事法庭枪毙,而如果他服从的话,又很有可能被法官和陪审团绞死。”这真是“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艾希曼选择了“服从”上级命令,在他眼里,这是服从国家意志;而在法官眼里,艾希曼选择了“支持”为恶,他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面对悖论,汉娜·阿伦特提出了这样一个思路,对于处在这种情况下的人们,无论是从个人角度,还是从事后的审判者角度,在作出判断的时候,不应该问“你为何服从”,而应该问“你为何支持”。那么,针对一种外界所强加的恶,这样一种提问方式的转变,或许能让我们能够更为审慎地思考自己的行为,负起个人的责任,而且这种责任无可逃匿。
(任宇波 作者系大众日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