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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诰》:德与罚的纠缠--中国年鉴网
《康诰》是周公对康叔的训示。康叔,武王的同母幼弟,也是周公的幼弟。
周成王四年,周公东征,诛杀了叛乱的武庚,把武庚原来统治的地盘封给了康叔。这就是后来的卫国,康叔也就成了最早的卫君。其时,周公担心康叔年轻,在政治上还不够成熟,就给他讲了一番怎样做国君的道理。周公强调的核心观点,就是后世经常重复的“明德慎罚”——这四个字,构成了《康诰》的主题词。按照周公的逻辑,姬周王朝取代殷商王朝,成为天下之共主,主要就是靠了“明德慎罚”这个法宝。康叔要去殷人聚居区执政,也必须牢记这个法宝。在“明德”方面,他对康叔的基本要求是,一方面要追随文王,另一方面也要借鉴殷商早期圣王的德行。相比之下,周公在“慎罚”领域说得更细致,提出若干具有恒久意义的观点。
第一,他区分了故意的累犯与过失的初犯。他认为,故意的累犯,即使是较轻的犯罪,也应当杀头;过失的犯罪,即使犯下的罪行较重,也不能杀头。这项刑事司法政策,与现代的刑法以及刑事政策相比,当然比较粗糙,但是,它所蕴藏的原理却是普适性的:经常性的故意犯罪,表明犯罪者难以教化,为了减少矫正的成本,对这类犯罪,就应当从重处罚。当然,以现代的法治标准来看,“直接杀掉”这种处理方式,似乎有些野蛮,有些简单化,但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不能支付现代诉讼程序、现代法律技术所耗费的社会成本。同时,这样的刑事政策也有宽松的一面:它对于偶尔的过失犯罪,即使是重罪,也只给予较轻的处罚。这两种不同的刑事政策表明,周公比较看重犯罪的主观恶性。这样的观点,即使是现代的法律理论,也是承认的。
第二,要按照殷人固有的法律来实施惩罚。周公担心年轻的康叔一意孤行,按照自己的喜好来行使刑罚权。周公认为,这是错误而危险的。周公并不主张康叔把周王室的法律送到殷人聚居的卫国去。周公提出这个观点,可能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那个时代的法律,主要是“属人法”,即不同的宗族,已经形成了不同的宗族法规。因而,姬姓宗族即使已经居于君临天下的地位,但是,这个统治集团所适用的法律,依然具有强烈的宗族特征,并不是“万民法”。在当时的背景下,并不能把这些法律推广至“普天之下”。这个问题,在殷人聚居的卫国可能更为突出。因此,如果康叔在殷人聚居区强制性地实施姬姓宗族的法律,就可能造成方枘圆凿的结果:殷人不高兴,康叔也很难被殷人接受,康叔对卫国的治理也就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用现代的理论来解释,周公的这个观点可以概括为:法律既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法律也是一种宗族性知识。在多种宗族之间强制推行某种宗族的法律,很难实现预期的目标——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近代以来的很多殖民统治,都习惯于广泛依赖被殖民地的传统法律;如果完全照搬宗主国的法律,就可能出现周公担心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