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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0月起施行--中国年鉴
本报讯 经上海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ZuLin]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在昨日举行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做了解读。《办法》增加了承租[ChengZu]人利益保护,并对租赁[ZuLin]备案[BeiAn]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不续租须提前1月通知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表示,《办法》对承租[ChengZu]人利益的保护非常重视。
首先规定用于出租[ChuZu]的居住房屋必须符合两方面的规定:一是要求出租[ChuZu]房屋的结构及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二是明确了违法建筑、危险房屋、改变用途的房屋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等,不得用于出租[ChuZu]。
其次,针对出租[ChuZu]人随意调整房租的现象,《办法》对出租[ChuZu]人在约定和调整租金的时间作了适当的限制:租赁[ZuLin]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出租[ChuZu]人应一次性确定租金;租赁[ZuLin]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1次租金。限定出租[ChuZu]人收取租赁[ZuLin]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2个月的租金。
《办法》规定出租[ChuZu]人在租赁[ZuLin]期满后不再继续出租[ChuZu]的,不得随意限时收回住房,必须给承租[ChengZu]人一个调整寻找住房的合理时间,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ChengZu]人;未提前通知的,原租赁[ZuLin]合同继续有效。此后,出租[ChuZu]人需要解除合同的,应至少给予承租[ChengZu]人1个月的宽限期。
此外,《办法》规定租赁[ZuLin]期间出租[ChuZu]人出售房屋的,出租[ChuZu]人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ChengZu]人,承租[ChengZu]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登记备案[BeiAn]”维护承租[ChengZu]人
房屋租赁[ZuLin]要办理登记备案[BeiAn],是此次《办法》出台前争议最多的。市房管局副局长庞元表示,由于不少市民将“登记备案[BeiAn]”误解是政府为了收税,因此在公开意见征询时,对“登记备案[BeiAn]”条款持支持意见的只占49%。而事实上,“登记备案[BeiAn]”有利于维护承租[ChengZu]人“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ChengZu]权”等权利的实现。
顾长浩提醒广大市民,租赁[ZuLin]当事人应当在租赁[ZuLin]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租赁[ZuLin]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合同登记备案[BeiAn]。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ZuLin]合同的,登记备案[BeiAn]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这样将有利于保护租赁[ZuLin]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相关部门管理。
按照《办法》要求,不仅10月1日以后签订的租赁[ZuLin]合同都应该进行合同登记备案[BeiAn],由于上海从2004年开始已经实行备案[BeiAn]制度,因此之前的房屋租赁[ZuLin]合同也应追溯登记。
明确“最小出租[ChuZu]单位”
针对近几年来房屋租赁[ZuLin]市场中暴露出的群租所带来的众多问题,《办法》中给予了群租明确的认定标准。
其中包括明确了“最小出租[ChuZu]单位”,即必须以一间原始设计为最小出租[ChuZu]单位,强调不得分隔搭建出租[ChuZu]或者按床位出租[ChuZu],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出租[ChuZu]供人居住。徐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