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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虐待过原配夫人朱安吗--国家史册

  

  2009年第5期《鲁迅[LuXun]研究月刊》上有一篇题为《回到历史语境审视鲁迅[LuXun]与许广平的关系──兼与张耀杰先生商榷》(以下简称《回到历史语境》)的文章,这是一篇质疑与否定鲁迅[LuXun]有重婚问题的文章。该文大概意识到“重婚”论以当代《婚姻法》衡量历史人物是脱离时代社会环境的,即从网络上搜寻到自以为是大陆民国时期的、而

  实际上不过是台湾现行的法律[FaLv],于是提出应该采用民国的法律[FaLv]对鲁迅[LuXun]的婚姻进行裁判。

  按理以一种历史的眼光来审视鲁迅[LuXun]的生平和他的婚姻状况,应该是非常客观、具有学理性的,而不似重婚论那样的教条苛酷;可是不然,这篇所谓尊重历史和法律[FaLv]的、似乎要为鲁迅[LuXun]辩诬的文章,竟然是将戴在鲁迅[LuXun]头上的“重婚”帽子换成了“通奸”的罪名。这不过是对于“重婚”论观点的大胆推进和发挥。对于这种所谓回到历史语境审视的方法和结论,我已在《中华读书报》上发表了拙见(见2010年1月20日《中华读书报》,《鲁迅[LuXun]和许广平犯有“通奸罪”吗?》),这里就不重复了。重婚论不论其观点如何,但持这一观点的研究者并不掩饰自己对于鲁迅[LuXun]的拒绝或不敬,从学术态度上来说并无可指责;而《回到历史语境》一文逻辑思维之怪异就在于它给鲁迅[LuXun]定下了比“重婚”更为恶心的罪名,并将鲁迅[LuXun]置于被告席之后却还自以为是起到了维护和拥戴鲁迅[LuXun]的作用,所以该文在作出了这一主观臆断之后还能理直气壮地援引郁达夫的话:“没有伟大人物出现的民族,是世界上最可怜的生物之群;有了伟大人物,而不知拥护,爱戴,崇仰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奴隶之邦。”引用这句名言显然是指责他人“不知拥护,爱戴,崇仰”鲁迅[LuXun],并不包括自己在内的。可是只要翻阅这篇“回到历史语境审视”的文章,随处就可以读到并非“拥护,爱戴,崇仰”鲁迅[LuXun]而是有损于鲁迅[LuXun]的文字。如说:“按照当时的法律[FaLv],只要朱安不同意,鲁迅[LuXun]在法律[FaLv]上并没有与朱安离婚的理由,相反,鲁迅[LuXun]与朱安长期分居却违反了当时的法律[FaLv]。”(《鲁迅[LuXun]研究月刊》2009年第5期P58)“按照民国法律[FaLv],作为受害者的朱安如果不起诉,鲁迅[LuXun]和许广平的同居就不受法律[FaLv]的约束和制裁。事实上,朱安对鲁迅[LuXun]和许广平同居的事情采取了默认的态度,放弃了起诉鲁迅[LuXun]的权利。”(P59)鲁迅[LuXun]和许广平是否由于朱安的宽宏大量而逃过了法律[FaLv]的制裁,这里可以不去理论,但该文除“通奸”一条外还列举了鲁迅[LuXun]其它触犯法律[FaLv]之事,却是不能忽略,必须予以澄清的。该文认为鲁迅[LuXun]的原配夫人朱安拥有起诉鲁迅[LuXun]的权利,并且列出了《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第一千零五十二条中关于离婚的十款理由,认为朱安可以根据其中三款“二与人通奸者”、“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NuenueDai]者”、“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以此为由起诉鲁迅[LuXun],“她可以以第二、三、五款之规定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过错方鲁迅[LuXun]赔偿其经济损失”(P57-58)。

  这三款里的前一款从传统观念来看名声当然很糟,但是对于受欺骗、拥有起诉权利的一方的损害并不一定比后两款所列情形更为严重。特别是“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NuenueDai]者”这一款,如果以此对鲁迅[LuXun]进行起诉,这就是明明白白地指责鲁迅[LuXun]犯有家庭施暴的恶劣行为了。

  所谓“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NuenueDai]者”的意思是:夫妻中一方无法忍受另一方在同居生活中所加以的种种苛酷待遇、所施加的种种虐待[NuenueDai],使其不堪继续安于共同生活。这里所说施加的“虐待[NuenueDai]”一般指这样几种情况:肆意殴辱,肆行饿冻,性虐待[NuenueDai]等足以伤害对方身心健康之类的实际的施暴行为。此句的重心是落在“虐待[NuenueDai]”上,并且这一“虐待[NuenueDai]”行为已经严重到了使对方“不堪同居”的程度了。一般的夫妻争吵和偶然发生的较为严重的冲突均够不上此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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