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网是忠实记录中国改革开放和建设成就及国家方针政策的唯一综合性国家年鉴网,是为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数字化、网络化建设,做好方志资源的整合、共享与开发利用”的有关精神,打造网上国史馆,推进国家史志信息化的建设的具体举措。中国年鉴网通过推出“阅后即定”等新技术,让历史能定时凝固下来,致力为每个行业、地区、单位、个人提供网上与移动历史空间,让每个行业、地区、单位以及个人都有自己的一部史记,都能在历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
网站首页 > 史海沟沉 > 史林笔谭 >
鲁迅虐待过原配夫人朱安吗--国家史册(2)
那么,鲁迅[LuXun]是否肆意殴打、辱骂过其原配夫人朱安女士呢?是否让她忍饥挨饿、受冻,不给她饭吃,不给她衣穿了呢?或者对她施暴,进行性侵犯、性虐待[NuenueDai]了呢?现在根据一切可以找到的历史资料来看,鲁迅[LuXun]并没有以上所有的虐待[NuenueDai]行为,没有表现出任何家庭暴力倾向。因此,该文所说的朱安可以依据民国法律[FaLv]有关离婚的条款中所涉家庭施虐、施暴之事起诉鲁迅[LuXun]是完全不能成立的。而且事实正好相反,朱安对于鲁迅[LuXun]是企望同居而不可得,根本不存在忍受“不堪同居之虐待[NuenueDai]”之苦的情况。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鲁迅[LuXun]与许广平共同生活的十年间,一直居住在上海,与住在北平的朱安相隔数千里之遥,即使要把鲁迅[LuXun]设想成一个恶棍,他也不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等一切虐待[NuenueDai]行为,即不可能构成“虐待[NuenueDai]”朱安之事实。
在《民法·亲属编》第一千零五十二条中,还有一款与第三款性质相近的法规,即此条的第四款:“四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NuenueDai],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NuenueDai],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这第四款与第三款所涉家庭违法之事的性质是相同的,都是因“虐待[NuenueDai]”行为而造成夫妻不堪同居生活的法规。二者的区别是,第三款所说系夫妻间的矛盾所造成,第四款是指夫妻中一方与对方家长之间的冲突所酿成。在现代法制社会里,家庭施虐、施暴行为是绝对禁止的,民法中自然少不了如第三第四款这样的保证婚姻家庭成员安全的法规,在家庭中如果一旦发生有这种严重虐待[NuenueDai]行为,就可以诉诸法律[FaLv]干预。情节严重者尚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不仅仅是经济赔偿的问题了。
但是不可理解的是《回到历史语境》一文似乎也并不认为鲁迅[LuXun]对朱安有虐待[NuenueDai]行为。该文在谈到他们的关系时说:“朱安和鲁迅[LuXun]与许广平的关系可能并非一些人所想象的那样。朱安在晚年曾这样对别人谈起过她和鲁迅[LuXun]及许广平:‘周先生对我并不算坏,彼此间并没有争吵,各有各的人生,我应该原谅他。……许先生待我极好,她懂得我的想法,她肯维持我……她的确是个好人。’”《回到历史语境》所引朱安的话,正好否定了所谓朱安因遭虐待[NuenueDai]而拥有起诉鲁迅[LuXun]的权利这个说法;但该文并未意识到自己逻辑上存在的矛盾仍将第三款列出,作为朱安起诉鲁迅[LuXun]的理由之一。这只能作一个解释,就是该文作者对“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NuenueDai]者”一语完全未能读懂,竟以为一般情况的分居就算“不堪同居之虐待[NuenueDai]”性质的违法行为了。
客观地说,民国的法律[FaLv]文本不采用通俗易懂的白话文而采用文言,尽管是极为浅显的书面语言,但是看来仍可以造成一般读者的误解,这不能不说是民国法律[FaLv]文本的缺点。
再看该文所列举的第五款,也即该文认为可以起诉鲁迅[LuXun]的第三个理由:“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这一款中的“恶意”二字并非随意加上去的无关紧要的修饰词语,而是关键词。凡是事出有因,有其分居原由的,而不是属于无故抛弃、拒不履行抚养责任的,决不能定为“恶意遗弃”。如果对于包办婚姻采取否定态度,依法坚持婚姻自主的立场,自然不会认为鲁迅[LuXun]是“恶意遗弃”了,何况鲁迅[LuXun]对于朱安有经济上的承担,分居之后北平(北京)的房产也交给了她。按照民国有关法律[FaLv],只要有正当理由,分居并不违法:“夫妻互负同居之义务,但有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第一千零一条)《回到历史语境》一文显然不认为鲁迅[LuXun]具有“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并且从法律[FaLv]上认定鲁迅[LuXun]与许广平的同居已经造成了“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的现状。可是该文完全忽视了现代法律[FaLv]所保障的婚姻自由,不只是恋爱结婚自由,还有分居和离婚的自由,对于法律[FaLv]上定义的“恶意遗弃”是有特定解释的,绝非指正常的、和平的分居。这就如同法律[FaLv]上对于“故意伤害”及“误伤”,与“正当防卫”而致伤甚至致死这几种情况,虽然它们都造成了对对方的伤害,但这几种情况的性质是完全不相同的,依法判决的结果也绝然不同,特别是正当防卫,在法律[FaLv]上是得到保护的。婚姻自主同样也得到现代法律[FaLv]的保护,特别是反抗包办、买卖婚姻。
《回到历史语境》一文认定“鲁迅[LuXun]与朱安长期分居却违反了当时的法律[FaLv]”,并判断为“恶意遗弃”和犯有“虐待[NuenueDai]”原配夫人的过错,下这样的结论,一是必须要有事实根据,不能凭主观臆断;二就是不能曲解、滥用法律[FaL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