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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盛世的法制特征--中国年鉴网
大唐《开元礼》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经历了西周“成康之治”、西汉“文景之治”、唐代“贞观[ZhenGuan]之治”和“开元盛世[ShengShi]”、明代“永宣之治”、清代“康乾盛世[ShengShi]”等六次盛世[ShengShi]。这些盛世[ShengShi]通常发生于王朝前期,且具有如下共性:君主较为贤明、经济繁荣、政局稳定、国泰民安、军力雄厚、法律[FaLv]制度[ZhiDu]相对健全。不难看出,具备较为良性、健全的法律[FaLv]制度[ZhiDu]体系及其贯彻机制,既是形成盛世[ShengShi]的外在标志,又是构建盛世[ShengShi]的内在条件。
一、法律[FaLv]体系被适时修补且相对完备
中国古代的盛世[ShengShi],多被称为“之治”,这说明“治”是“盛”的状态标志,而“治”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法律[FaLv]的适时调整和相对完备。因此,翻开中国古代立法的历史画卷,不难觉察其盛世[ShengShi]情结,每一个盛世[ShengShi]的出现都伴随着立法的完备和制度[ZhiDu]的建树。
汉文帝即位之初,便下令除苛法,“尽除收孥相坐律令”,废“诽谤、妖言之罪”(《汉书·刑法[XingFa]志》)。汉景帝初即位,又更定法令三十章。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汉文帝和景帝还进行了刑法[XingFa]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罚[XingFa]改革,这就是“除肉刑”。据《旧唐书·刑法[XingFa]志》:唐太宗[TangTaiZong]登基伊始,即命人对唐高祖所定《武德律》逐一讨论、修改,制成唐律定本《贞观[ZhenGuan]律》;同时因人“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令参掌删改之”;还删修、制颁了《贞观[ZhenGuan]令》、《贞观[ZhenGuan]式》和《贞观[ZhenGuan]格》等各种法律[FaLv]形式典章;从而构建了唐代颇为周密的法律[FaLv]制度[ZhiDu]体系。形成开元盛世[ShengShi]的唐玄宗开元年间也是唐代更法创制最为频繁的时段:五次删辑律令格式;编撰《唐六典》,开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先河;编纂《开元礼》,肇始国家正式编礼活动;撰定《律令格式事类》,发端“刑律统类”法典编撰形式;下敕作一系列律法补充规定,仅从《唐会要》卷39、40、41中即可找到二十多个相关敕令。唐玄宗对律法的频繁删修增补,使唐朝律法更臻完善和成熟。
据《清史稿·刑法[XingFa]志》:康熙即位初即批准刑部校正律文;康熙十九年编成清朝第一部规范各部、院活动的行政规则——《刑部现行则例》;康熙二十九年完成清朝第一部行政法典——《康熙会典》;还制定了《钦定中枢政考》、《理藩院则例》等一些行政专门法。乾隆年间不仅对已存的基本法典和专门法规进行了续修,而且制定了大量的专门法和特别法:登基初命人对《大清律》逐条逐句加以考证,重新编辑,完成了集历代封建法律[FaLv]之大成且严密周详的《大清律例》;修成《乾隆会典》和《乾隆会典则例》;制定和续修《户部则例》、《工部则例》、《吏部则例》、《理藩院则例》、《台规》等十余部行政、监察专门法以及《蒙古律例》、《酌定西藏善后章程》、《苗疆事宜》等近十部民族区域特别法。乾隆朝广泛而纷繁的更法修律,拓展了法律[FaLv]作用的领域,且使清朝民族区域立法达到顶峰。
盛世[ShengShi]君主打破对“先王之法”的定性依附和尊奉的传统习惯,不拘旧制,致力于法律[FaLv]的厘正和修善,构建了更具有时代性和适应性且较为完备的法律[FaLv]制度[ZhiDu]体系,从而为盛世[ShengShi]的形成营造了较好的法制环境。
二、在刑法[XingFa]上简法轻刑
在古代百姓眼中,刑法[XingFa]就意味着棍棒、刑具和监狱,面目狰狞而可惧。因此,繁法严刑还是简法轻刑,是鉴别“仁政”还是“暴政”的核心标准,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关乎社会治乱和王朝兴衰。为此,那些生长于王朝前期,对政严法峻、横征暴敛所演绎的“江山易改”结局感悟尤深的盛世[ShengShi]君主,无不致力于“简法轻刑”,即简约刑律,降低刑罚[XingFa]重度。
《史记·孝文本纪》称:汉文帝在位,“有不便,辄驰以利民”,即对不便百姓的禁令条例一律予以宽减,以利民众;特别是文帝全方位“除肉刑”即主要以笞刑取代墨、劓、刖等割裂肢体之肉刑的刑罚[XingFa]改革,基本终止了中国自古以来酷烈的至残刑罚[XingFa],其对“轻刑”的意义非凡。与此同时,文帝还将终身劳役刑制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无怪乎班固称汉文帝“禁网疏阔”、“务在宽厚”(《汉书·刑法[XingFa]志》)。汉景帝对“轻刑”尤为重视,曾宣布“改磔曰弃市,勿复磔”,废除了惨毒的“磔”刑;下诏“死罪欲腐者许之”、“当弃市欲斩右趾者许之”,即允许死罪犯选用他刑代替死刑[SiXing];他鉴于文帝刑罚[XingFa]改革仅重手段变更,忽略刑罚[XingFa]重度,还两次下诏减轻笞刑,并制定《箠令》,为笞刑的施行制定了具体规则,从而真正使刑罚[XingFa]的重度大幅度降低(《汉书·景帝纪》)。
唐太宗[TangTaiZong]本着“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XingFa]尤慎”的原则,修律时大规模精简重刑:《贞观[ZhenGuan]律》较旧律“减大辟者(死刑[SiXing])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删去兄弟“连坐俱死”之法,“自是比古死刑[SiXing],殆除其半”;创设减死之刑,替代可恕之死犯的死刑[SiXing],从而使“应死者多蒙全活”(《旧唐书·刑法[XingFa]志》)。鉴于背关五脏,唐太宗[TangTaiZong]还曾下诏“罪人无得鞭背”,废除笞打背部的酷刑。
康熙在所制定的《刑部现行则例》中将《大清律》原定以杖换笞时“以五折十”改为“四折除零”,且规定,徒、流刑加杖的须到发配地后方可折责。(《清史稿·刑法[XingFa]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