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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盛世的法制特征--中国年鉴网(2)
三、在经济上取徭轻赋薄之策
赋役制度[ZhiDu]涉及民生,关系经济发展,影响民心向背,因此,盛世[ShengShi]总是与薄敛形影相随。据《汉书》:汉文帝在汉高祖“十五而税一”的基础上数次减税率:二年赐民“田租之半”,即三十税一;十二年又赐民“租税之半”,降至六十税一;十三年遂“除田之租税”,即废除土地税。汉景帝时虽恢复土地税,但仍为“三十税一”极低税率。另外,文帝二年曾在诏谕中强调,“务省徭费以便民”,景帝亦在诏谕中专门提到“省徭赋”的利民举措。
唐太宗[TangTaiZong]和唐玄宗都曾多次下诏减免某地租赋和徭役,并通过法律[FaLv]和敕令责令地方官“轻徭”:《唐律》规定,“诸非法兴造及杂徭役,十庸以上坐赃论”;据《唐大诏令集》,唐玄宗在数次劝诫官吏的敕令中也强调“徭役必平”,并将此作为察职和考核官吏的标准。
康熙五十一年,发布了盛世[ShengShi]“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重大决策,还宣布三年之内全国普免钱粮一次,均为旷古所无之事。乾隆将始于雍正的“摊丁入亩”政策推至全国,这种地丁合一的税制,取消了我国古代实行了两千多年的人头税。
徭轻赋薄,减轻了农民负担,推动了生产发展,奠定了民安国富之盛世[ShengShi]的经济基础。
四、在司法上慎刑恤杀
史云:“刑为盛世[ShengShi]所不能废,而亦为盛世[ShengShi]所不尚。”(《四库全书总目·吏部·政书类》)盛世[ShengShi]不尚刑,表现在司法上便是慎刑恤杀,即谨慎定罪量刑,不乱罚滥杀。
《汉书·刑法[XingFa]志》对文帝时司法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XingFa]大省”的称誉,即罪有疑点难决者,从轻或免予治罪,以致罚刑大量减少。汉景帝为使官吏慎重执法,避免用刑失当,两次颁布谳疑狱诏,要求对疑难案件必须重新平议复审(《汉书·景帝纪》)。据《旧唐书·刑法[XingFa]志》记:唐太宗[TangTaiZong]对充分体现“宽仁慎刑”司法原则的录囚(虑囚)制度[ZhiDu]——通过讯察狱囚来监督司法、纠平冤狱之制十分重视,不仅本人常躬亲录囚,且明令“诸狱之长官,五日一录囚”。使录囚制度[ZhiDu]化、常态化。贞观[ZhenGuan]二十一年后,唐太宗[TangTaiZong]“每视朝,录禁囚二百人”,“亲自案问”,使皇帝录囚成为常制。
死刑[SiXing]攸关人命,社会反响巨大,对死刑[SiXing]慎重与否,事关朝廷口碑和社会安定。《汉书·文帝纪》称汉文帝在位的二十三年,“断狱数百,几至刑措”。即普天之下断决死罪不过数百,近乎不用死刑[SiXing]。汉景帝时曾颁诏,强调“狱,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并规定“疑狱奏谳”(《汉书·景帝纪》)。唐太宗[TangTaiZong]、玄宗对死刑[SiXing]决断极其审慎,据《旧唐书·刑法[XingFa]志》:贞观[ZhenGuan]五年,唐太宗[TangTaiZong]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将前定死刑[SiXing]三复奏皇帝核准改为京城五复奏、州县三复奏,若“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且诏敕要求,“据法合死而情有可矜者,宜录状奏闻”。唐玄宗亦在《恤刑制》中规定,“自今有犯死刑[SiXing],除十恶罪,宜令中书门下与法官详所犯轻重,据状以闻”。据史载,贞观[ZhenGuan]四年,“天下断死罪者二十九人”;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刑部断狱,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新唐书·太宗本纪》;《旧唐书·刑法[XingFa]志》)。唐代人口大致在四、五千万,年断死罪者仅数十人,旷古罕见。据《清史稿》,康熙曾“诏治狱勿用严刑轻毙人命,违者罪之”;下谕“人命事关重大……情有可原,即开生路”。乾隆对由朝廷枢要官署协同审核死案并奏报皇帝定夺决断的秋审、朝审制度[ZhiDu]倍加重视,不仅将这一凸显“恤杀”之制完善和规范化,且对题奏的死囚案犯清册总要“反复省览,常至五六遍,必令毫无疑义”,而后还要“与大学士等斟酌再四”,然后裁决,足见乾隆对死案核准的一丝不苟和决裁的慎之又慎。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