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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复榘接收中央鲁税机关--国家史册

     韩复榘为了独霸山东[ShanDong],主鲁之后,不仅在军事、政治、党务方面搞特殊化,与国民党南京中央政府闹“独立性”,而且在财政赋税方面,与蒋介石也进行了明争暗斗。如蒋介石不按许诺每月向韩部第三路军拨足60万元军饷,他就派人接收中央鲁税机关,截留中央税款。
  一、接收中央鲁税机关之背景
  韩复榘入鲁之初,由于连年军阀混战和张宗昌督鲁为祸的破坏,再加上日本帝国主义的入侵,社会千疮百孔,财政一片混乱,苛捐杂税多如牛毛,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韩复榘要在山东[ShanDong]立脚,巩固统治,不仅要治军、治政,还要整顿财税,增加财政收入,以保证其统治机器能正常运转。因此,他登上山东[ShanDong]省政府主席之位后,1930年10月1日,就令恢复前任政府曾设立过的“山东[ShanDong]省经济财政整理委员会”,清查张宗昌督鲁及中原大战晋军入鲁时期(1925年4月24日至1929年5月9日)山东[ShanDong]省、国家或地方一切收支、内外债务、正杂税目、税率[ShuiLv]之厘正及减免、省内一切实业之整理及改进、金融之恢复与调剂、公产清理、侵占公物公款之追究等情况。为整理赋税,“剔除积弊”,1930年11月又成立了“山东[ShanDong]财政厅赋税视察处”,分赴各地视察,以进行整理。为了笼络人心,先后还宣布废除了一些苛捐杂税,通令各地方、各机关不得乱派捐税,遇有灾荒、事变,还要减免赋税等。但他要养活庞大的军队和机关人员,开掘财源,增加收入,才是他整理财税的目的。为了增加财税收入,1935年3月13日,他又成立了“山东[ShanDong]省捐税监理委员会”,监理检查赋税征收[ZhengShou]情况,加紧搜刮钱财。为了节流,压缩开支,1933年,他取消了国民党县党部经费,1934年裁撤区公所,1936年合并县政府五科为四科,开展节约运动。由于他和蒋介石的矛盾,蒋介石往往食言,对许诺每月60万元的(第三路军)军费,常拨付不足半数,这使韩复榘很恼火,乃至不顾后果,采取了强硬态度,于1931年10月和1932年1月两次擅自派员接管中央鲁税机关,截留中央税款。南京政府两任财政部长宋子文、孔祥熙都对韩想尽了对策,蒋介石也动尽了脑筋,但都没办法,只好妥协,与韩商定:山东[ShanDong]国税收入按月交存中央银行济南分行,由该行按月向韩部拨付军饷,若国税不足用,再由财政部补汇。韩则将中央鲁税机关交由南京政府管理。
  二、中央鲁税征收[ZhengShou]情况
  国民党时期的赋税分中央和地方两部分。山东[ShanDong]地方税有田赋、契税、营业税、屠宰税、油税、牙税、牛照税等,由山东[ShanDong]地方税务机关征收[ZhengShou]。中央税有统税、关税、盐税、印花税、矿税、烟酒税、所得税等。其征收[ZhengShou]情况如下:
  (一)统税
  国民党统治确立之前,各地沿用前清“厘金”制,各地遍设厘卡,无物不税,无地不税,甚至一物多税。1928年,国民党政府以“简化税收”为名,裁撤厘金,改地方政府的税收为中央统一直接征收[ZhengShou],以加强中央“统一”,故称“统税”。统税制规定,对生产量大的卷烟、火柴、啤酒、面粉、棉纱、水泥、薰烟等机制货物,就产地一次征收[ZhengShou]出厂税,以后不再征收[ZhengShou]其他税,一物一税,完税后或贴印花、或发给“完税照”为凭。
  山东[ShanDong]的统税机关为“鲁豫区统税局”(设青岛)和“山东[ShanDong]统税管理所”(设济南),负责山东[ShanDong]统税征收[ZhengShou]。国民党南京政府统税率[ShuiLv]的变化是逐年加高。如:
  卷烟统税。1928年开征时,税率[ShuiLv]22.5%,不久提高到32.5%,1930年增加到40%,1931年又增加到50%左右[《财政年鉴[NianJian]》(上),第949页。以下简称《年鉴[NianJian]》],至1937年4月,税率[ShuiLv]就提高到了100%。(《财政年鉴[NianJian]续编》第八编,第2—3页。以下简称《续编》)对手工土法卷烟,开始规定每5万枝批发售价在80元以上,照机制烟税率[ShuiLv]同一征收[ZhengShou]。售价在80元以下者,一律征收[ZhengShou]15元,不分等级;以后改为20元,遭华商反对,以为税收太重,又改为每5万枝售价在40元以上者照机制烟税率[ShuiLv]同一征收[ZhengShou],售价在40元以下者征收[ZhengShou]10元。1934年12月,山东[ShanDong]省政府以山东[ShanDong]水灾严重为由,通过鲁豫区统税局向财政部请准,修正土烟税法,将征税限价40元改为60元,即60元以上者照机制烟税率[ShuiLv]同一征收[ZhengShou],60元以下者征收[ZhengShou]10元。(《年鉴[NianJian]》,第1018页)山东[ShanDong]征解的烟税款,据统计,1932年度[NianDu]为145103元(《中国现代政治史资料汇编》,第2辑,第18册。以下简称《汇编》),1933年度[NianDu]整个鲁豫为949918元(《年鉴[NianJian]》,第951页),如果鲁、豫各占一半,山东[ShanDong]为474959元。可见卷烟税增速之快。


  麦粉统税。征税标准是:麦粉每包(重49磅,合22.23公斤)征税0.1元;麦皮每包在司马秤51斤,含30.84公斤以上者征收[ZhengShou]0.05元,以下者减半(0.025元)。据统计,1932年度[NianDu]山东[ShanDong]省征解麦粉税款442639元。(《汇编》)
  棉纱统税。税收实行固定的两组从量制:本色棉纱在23支以内者,每百斤征税2.75元;本色棉纱超过23支者,每百斤征税3.75元。(《年鉴[NianJian]》,第964页)。此法有利于细纱而不利于粗纱,因细纱价贵,相对税率[ShuiLv]低;粗纱贱,相对税率[ShuiLv]高。而细纱多为日本纱厂生产,对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有利。1932年度[NianDu]山东[ShanDong]征解的棉纱税,据统计为193324元(《汇编》)。到1937年1月和6月,又两次改定税率[ShuiLv],税额较前增加1/3以上。(《续编》,第24页)
  火柴统税。按1933年的征税章程,安全火柴征税分为三种:火柴较短或盒装较少者,每大箱征5元,每小箱征0.833元;中等者,每大箱征7.5元,每小箱征1.25元;火柴较长或盒装较多者,每大箱征10元,每小箱征1.666元。散装火柴论秤,每司马秤100斤(60.48公斤)征1.25元。(《年鉴[NianJian]》,第1034页)税率[ShuiLv]达到50%。济南火柴厂的税负更高,1931年每大箱即由过去的0.8元增到了10元;1933年火柴税率[ShuiLv]提高后,每大箱征税到25.2元。山东[ShanDong]省征解的火柴税,据统计,1932年度[NianDu]为644167元(《汇编》),1933年度[NianDu]鲁豫区征解的火柴税额为2416789元(《年鉴[NianJian]》,第983页),若以山东[ShanDong]为一半计,为1208394.5元。就是说,1933年火柴税率[ShuiLv]提高后,较前税额增加1倍左右。至1937年,又较1933年火柴税率[ShuiLv]提高了1至3倍。(《续编》,第30页)

  水泥统税。1931年2月统一规定征税办法分为5种:桶装净重375磅者征0.6元;250磅者征0.4元;187.5磅者征0.3元;140磅者征0.23元;110磅者征0.15元。(《年鉴[NianJian]》,第984页)但统一办法并不统一,各地不一样,标准也不一样。一般征税标准比统一规定高,有的税率[ShuiLv]高达53%。(《东方杂志》,第31卷,第14期)据统计,1933年度[NianDu]鲁豫区征解水泥统税为58347元。(《年鉴[NianJian]》,第988页)1937年4月税率[ShuiLv]改订,分为7种,每种都较前加征0.3元至0.8元不等。(《续编》,第34页)
  熏烟统税。山东[ShanDong]熏烟统税,从1930年起,由财政部派员组成的山东[ShanDong]熏烟专局征收[ZhengShou]。1931年3月改为由鲁豫皖熏烟统税局征收[ZhengShou],山东[ShanDong]坊子设熏烟税局。1932年7月又改为由山东[ShanDong]统税管理所征收[ZhengShou]。开始,每司马秤100斤征3.6元,1933年6月增为4.15元。据统计,1931年度[NianDu]征110余万元,1932度为120余万元,1933年度[NianDu]增为140余万元。(《年鉴[NianJian]》,第993页)
  啤酒统税。啤酒统税开始由财政部之印花烟酒税处直接派员到厂征收[ZhengShou],1932年7月改归由各区统税征收[ZhengShou]。税率[ShuiLv]在改收统税前1931年12月为20%(《年鉴[NianJian]》,第1052页),1932年7月改征统税后,改为按箱装和桶装两种,桶装按净量每公升征0.07元,箱装每箱(48大瓶或72小瓶)征2.6元。山东[ShanDong]啤酒税数没有统计,全国在1936年前为60万元,以后为80万元。(《续编》,第42—43页)


  (二)关税、盐税、印花税、烟酒税、矿税、所得税
  关税。关税分进口税、出口税、转口税及船钞等项,为征关税,山东[ShanDong]在各海口设关卡:青岛设胶州关(在沙子口),烟台设东海关;在青岛小港、海州、石臼所、乳山口、金口、俚岛、石岛、羊角沟等处设分卡;在柘旺、燕尾港设分所;在龙口、威海卫设分关。据统计,1933年度[NianDu]山东[ShanDong]各口关税征收[ZhengShou]情况如下表。
  盐税。盐税一向是政府重要财源。国民党南京政府统治时期,盐税占中央财政预算总额的20%,仅次于关税,居第二位。山东[ShanDong]沿海海岸线长,因产盐多而属“一盐区”。山东[ShanDong]盐区不限于省内,还包括豫、苏、皖、鄂一部分。山东[ShanDong]盐区设盐运署使,总管税收。1932年1月,在济南成立盐税警局,负责盐务缉私。在各产区设区长、队长及盐警等分区负责。
  盐税有正税和附加两种,正税又分场税(产地征税)和岸税(销地征税);附加也分中央附加和地方附加。
  盐税率[ShuiLv]的变化,1934年改衡制以前,山东[ShanDong]各地盐税率[ShuiLv]以担(即100斤)计各地不等。历城等80个县每担征场税2.5元,中央附加2.5元,磅亏费0.3元,建坨费0.1元,共计5.4元;昌乐等3个县各税共计征4.6元;潍县共计3.6元;掖县等18个县总计征2.6元;莒县等县(即涛雒区),原征场税2元,1932年划归淮北后,场税增为3.2元,外附加1元、磅亏及建坨费0.4元,共计征4.6元。1934年1月1日改衡(由司马秤改为市秤,市秤100斤等于司马秤87斤多)。市秤比司马秤小了,而税率[ShuiLv]以市秤计,等于增率1/4(《山东[ShanDong]省捐税监理委员会工作简报》,1936年,第67页),再加上贪官与盐商勾结,按地丁派销“盐劬”,地方在中央盐税附捐外,再加上地方附捐,致使民众叫苦不迭。如1932年3月25日,山东[ShanDong]省政府按中央税2/5的比例加征盐税附捐,全年销盐120万担,征收[ZhengShou]附捐近200万元。这年度[NianDu]山东[ShanDong]征解的盐税为456.5960万元。(《汇编》)
  印花税。印花税由印花局征收[ZhengShou],1931年2月山东[ShanDong]印花局与烟酒税局合并为印花烟酒事务局,设于济南,下分19个区,设19个分局。印花税目规定得极为苛细。如规定:发货票、雇聘用人契约等7种贴0.01元;租赁田房字据、各项银钱收据等6种,钱在10元以下者贴0.01元,10元以上者贴0.02元;提货单、汇票、支票、借款字据等14种,钱10元以下者贴0.01元,10元以上者贴0.02元,100元以上者贴0.04元,500元以上者贴0.1元,1000元以上者贴0.2元,5000元以上者贴0.5元,1万元以上者贴1元,5万元以上者贴1.5元。其他护照、证书等45种各有规定,如中等学校毕业证书贴0.3元,中等学校以上毕业证书贴0.5元,婚书贴0.4元等等。(《年鉴[NianJian]》,第1072页)原印花税征解中央,后山东[ShanDong]曾拨一成归省,拨三成归县。
  韩复榘对印花税控制极严,少有敢偷漏税者,有时在印制各种单据证书等件时,就贴上了印花,用者无法偷漏。山东[ShanDong]印花税逐年增加:1929年度[NianDu]征解77.3230万元,1930年度[NianDu]为86.9704万元,1931年度[NianDu]为77.9437万元,1932年度[NianDu]为102.5549万元,1933年度[NianDu]为107.2555万元(《年鉴[NianJian]》,第1069页)。年年超过财政部国库预算。如1932年,财政部国库预算山东[ShanDong]应征印花税71.9035万元,而山东[ShanDong]实际征收[ZhengShou]102.5549万元,超收30多万元。再是各县不顾禁令,擅自派销印花税,大大加重了山东[ShanDong]人民的负担。


  烟酒税。烟酒税原由各省烟酒税局征收[ZhengShou],1931年2月,烟酒税局与印花税局合并,改由印花烟酒税局征收[ZhengShou]。烟酒包括烟酒公卖费、烟酒税、洋酒税、烟酒牌照税等种类。
  烟酒公卖费即烟酒销售费,原定费率是1/10至5/10,1929年国民政府颁发条例,又定费率为20%。
  烟酒税原定每100斤征税,黄酒不得少于0.8元,烧酒不得少于5%,最高35%,普通为10%—20%。(《年鉴[NianJian]》,第1068页)山东[ShanDong]的一般情况是,上一年冬季调查各地酒池酿酒数量分等酌定税额,造具清册,以为下一年收税依据。
  以上两项每年征解的税款是:1929年度[NianDu]62.2342万元,1930年度[NianDu]66.8027万元,1931年度[NianDu]86.1966万元,1932年度[NianDu]76.0646万元,1933年度[NianDu]110.378万元。(《年鉴[NianJian]》,第1106页)基本呈逐年增长趋势。
  洋酒系进口及用机器仿制的洋酒,税率[ShuiLv]据1930年6月颁发之新章程,从价计算为30%。1932年8月起,对进口洋酒,统由海关一道征收[ZhengShou],税率[ShuiLv]为80%,其中包括30%的洋酒税率[ShuiLv]。山东[ShanDong]每年征解的洋酒税,据统计是:1929年度[NianDu]22257元,1930年度[NianDu]45594元,1931年度[NianDu]32275元,1932年度[NianDu]13222元,1933年度[NianDu]6560元。(《年鉴[NianJian]》,第1107页)数字的逐年减少,是因为一部分舶来酒税进入了关税而未计在其中,并不是因税收减少。


  烟酒牌照是贩卖烟酒须持的特许营业牌照。牌照纳税,1931年统一办法为按季纳税,整卖与零卖不同,烟酒也有区别。烟整卖纳税分100元、40元、20元三级;零卖分12元、8元、4元、2元、0.5元五级;酒类整卖分32元、24元、16元三级,零卖分8元、4元、2元、0.5元四级;洋酒类整卖分50元、10元两级,零卖分10元、5元两级。(《年鉴[NianJian]》,第1091页)山东[ShanDong]每年征解的烟酒牌照费是:1929年度[NianDu]47030元,1930年度[NianDu]46765元,1931年度[NianDu]102688元,1932年度[NianDu]104301元,1933年度[NianDu]79667元。(《年鉴[NianJian]》,第1108页)自1934年起,该税全归地方接办。
  矿税。矿税分矿区税和矿产税两种。前者归实业部征收[ZhengShou],后者归财政部征收[ZhengShou]。税率[ShuiLv]按1930年颁发之矿业法规定,探矿区按面积探矿每公亩年税0.01元,砂矿在河底者按河道每长10公尺年税0.01元;采矿区每公亩或河道每10公尺自开办起5年内年税0.02元,其后每年0.05元。矿产税按价纳2%至10%的税。山东[ShanDong]矿产税一般纳5%。(《年鉴[NianJian]》,第1149页)矿区税每年1月与7月分两期缴纳,矿产税按月缴纳。(《山东[ShanDong]省农矿厅公报》,1930年9月—10月)山东[ShanDong]矿税,对中兴、鲁大两大公司自1929年起由中央派员直接征收[ZhengShou],其他各矿由山东[ShanDong]征收[ZhengShou],矿区税由农矿厅(后并入建设厅)负责,矿产税由财政厅负责,征集后再交中央。


  山东[ShanDong]矿区税以煤矿为大宗,占全省矿区税总额的96%多,而鲁大、中兴两公司矿区税即占2/3。全省应征矿区税每年为16万元,中央直接征10万元,山东[ShanDong]负责征6万元。但由于矿业的衰败,矿区税往往拖欠。如,到1935年仅省负责征收[ZhengShou]的矿区税就已累欠10万多元,该年度[NianDu]实征仅13000多元。
  山东[ShanDong]矿区税历年征收[ZhengShou]情况是:1929年度[NianDu]为14.263998万元,1930年度[NianDu]14.877938万元,1931年度[NianDu]14.390208万元,1932年度[NianDu]和1933年度[NianDu]合共29.205180万元,1934年度[NianDu]13.826210万元,1935年度[NianDu]12.517549万元。由此可见欠征税之多。矿产税征收[ZhengShou]情况如下表(见《山东[ShanDong]矿业报告》):
  山东[ShanDong]矿除纳矿税外,还有地方苛捐杂税。如中兴煤出口每吨纳银1.5钱,华宝煤每吨纳政府辅助捐0.3元。(《东方杂志》,第33卷,第6期)1932年,山东[ShanDong]省政府又征煤觔临时补助费,每吨0.3元,全年此项可征45万元。(《申报》,1933年3月26日)
  所得税。所得税分营利事业所得、薪给报酬所得、证券存款所得三类,税率[ShuiLv]规定复杂。第一类又分三项:(1)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2000元以上营利所得;(2)官商合办营利事业所得;(3)一时营利事业所得。这些一般按所得资本百分比课税,税率[ShuiLv]取金额累进制。百分比越高,税率[ShuiLv]越高,计分5种,最低(所得合资本额5%至10%者)课税30/1000;最高(所得合资本额25%者)课税100/1000。第3项不按百分比课税者,依其所得额课税。这也分若干种,最低(所得100元至1000元者)课税30/1000;最高(所得5000元以上者)课税70/1000。
  第二类也分三项,即公务员、自由职业者及其他各业薪给报酬所得者,按超额累进制,每月平均所得30元至60元者,每10元课税0.05元;60元以上者,按规定的所得区限,每超过10元课税增加低者(60元至100元)课税0.1元,高者(超过700元至800元者)每超过10元课税1.2元;超过800元者,每超过100元之额,每10元增课0.2元(这是最高限度)。
  第三类税率[ShuiLv]均按比例制论所得若干课税50/1000(《续编》,第18—21页)
  以上即为韩复榘时期之中央鲁税的征收[ZhengShou]情况。仅此一项,山东[ShanDong]人民负担已很繁重,再加上地方税收:田赋、契税、营业税、牙税、屠宰税、油类营业税、典当税、房铺税、牛照税,还有各种苛捐杂税,终于导致民族工业破产,农村经济危机。
  (本文资料主要据吕伟俊先生《韩复榘统治下的税收》一文,载于《山东[ShanDong]史志资料》1984年第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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